中華民國
104年版
5.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2
~
3
條,其他有關
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為對健保署之業務進行常態性監理,
於施行細則第
2
、
3
條規範該署應按月
將相關書表於年終時編具總報告,並
編列年度預算、年終決算報告,報衛
福部,及送健保會備查,主要內容
如下:
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健保法
施行細則
第
2
條
健保署應按月將投保、醫療給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保險收支、安全準備運用等相關書
表,及於年終時編具總報告,報衛福部,及分送健保會備查。
健保法
施行細則
第
3
條
健保署應依健保業務計畫及安全準備運用狀況,編列年度預算及年終決算報告,報衛福
部,並分送健保會備查。
6.
健保法第
45
條及第
72
~
74
條、健保
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其他健保法所定
健保會辦理事項:
健保會是集各界代表參與健保事務的
溝通平台,因此健保法規範與民眾權
益相關事項,如醫療特殊材料(下稱
特材)自付差額項目、抑制資源不
當耗用改善方案、健保醫療品質資訊
公開及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相
關辦法等,須提送健保會討論,以融
入各界代表之意見,使政策制定更符
社會期待。此外為讓外界了解健保會
實際運作情形,於施行細則第
4
條規
範,健保會應每年編具年終業務報
告,並對外公開,此亦為本年報辦理
之依據。主要內容如下:
其他健保法所定健保會辦理事項
健保法
第
45
條
規範自付差額之特材項目,須提健保會討論:
1.
健保署對健保給付之特材,得訂定給付上限,並就同功能類別之特材支付同一價格。
2.
保險對象經醫師認定有醫療需要時,得選用健保署訂有給付上限之特材,並自付差額。
3.
自付差額特材品項,應由其許可證持有者向健保署申請,經同意後,併同實施日期,提
健保會討論,報衛福部核定公告。
健保法
第
72
條
規範不當耗用健保醫療資源之改善方案:
為減少無效醫療等不當耗用健保醫療資源之情形,健保署每年度應擬訂抑制資源不當耗用
改善方案,提健保會討論後,報衛福部核定。
全民健康保險會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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