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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4年版

5.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2

3

條,其他有關

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為對健保署之業務進行常態性監理,

於施行細則第

2

3

條規範該署應按月

將相關書表於年終時編具總報告,並

編列年度預算、年終決算報告,報衛

福部,及送健保會備查,主要內容

如下:

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健保法

施行細則

2

健保署應按月將投保、醫療給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保險收支、安全準備運用等相關書

表,及於年終時編具總報告,報衛福部,及分送健保會備查。

健保法

施行細則

3

健保署應依健保業務計畫及安全準備運用狀況,編列年度預算及年終決算報告,報衛福

部,並分送健保會備查。

6.

健保法第

45

條及第

72

74

條、健保

法施行細則第

4

條,其他健保法所定

健保會辦理事項:

健保會是集各界代表參與健保事務的

溝通平台,因此健保法規範與民眾權

益相關事項,如醫療特殊材料(下稱

特材)自付差額項目、抑制資源不

當耗用改善方案、健保醫療品質資訊

公開及醫事服務機構提報財務報告相

關辦法等,須提送健保會討論,以融

入各界代表之意見,使政策制定更符

社會期待。此外為讓外界了解健保會

實際運作情形,於施行細則第

4

條規

範,健保會應每年編具年終業務報

告,並對外公開,此亦為本年報辦理

之依據。主要內容如下:

其他健保法所定健保會辦理事項

健保法

45

規範自付差額之特材項目,須提健保會討論:

1.

健保署對健保給付之特材,得訂定給付上限,並就同功能類別之特材支付同一價格。

2.

保險對象經醫師認定有醫療需要時,得選用健保署訂有給付上限之特材,並自付差額。

3.

自付差額特材品項,應由其許可證持有者向健保署申請,經同意後,併同實施日期,提

健保會討論,報衛福部核定公告。

健保法

72

規範不當耗用健保醫療資源之改善方案:

為減少無效醫療等不當耗用健保醫療資源之情形,健保署每年度應擬訂抑制資源不當耗用

改善方案,提健保會討論後,報衛福部核定。

全民健康保險會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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