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4年版
二、健保法及其施行細則對健保會業務
之規範
(一)健保法第
5
條,規範總體業務:
本條除了規範健保會主要職掌外,
並規範其運作過程中,須符合財務收支
平衡、資訊公開及融入公民參與等事
項,讓健保會的運作更符合社會期待,
主要內容如下:
總體業務規範
健保法
第
5
條
1.
下列事項由健保會辦理:
(1)
保險費率之審議。
(2)
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3)
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4)
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5)
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2.
健保會在審議或協議訂定上開事項,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健
保署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3.
健保會於審議、協議健保有關事項時,應於會議
7
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議後
10
日內
公開會議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
民參與活動。
4.
健保會審議、協議訂定事項,應由衛福部核定或轉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核定事項,
並應送立法院備查。
(二)其他規範於健保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
業務
1.
健保法第
24
條,保險費率之審議:
本條除了規範保險費率審議程序外,
也規範費率審議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下稱總額)協定扣連之機制,以達
到二代健保財務收支平衡的目標,主
要內容如下:
保險費率之審議
健保法
第
24
條
1.
健保署應於健保會協定年度總額後
1
個月,提請其審議當年度保險費率。但以上限費率
計收保險費,無法與當年度協議訂定之總額達成平衡時,應重新協議訂定總額。
2.
健保會審議費率前,應邀集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提供意見。
3.
於年度開始
1
個月前,依協議訂定之總額,完成年度收支平衡費率之審議,報衛福部轉
報行政院核定後由衛福部公告之。不能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時,由衛福部逕行報行政院核
定後公告。
全民健康保險會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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