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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4年版

二、健保法及其施行細則對健保會業務

之規範

(一)健保法第

5

條,規範總體業務:

本條除了規範健保會主要職掌外,

並規範其運作過程中,須符合財務收支

平衡、資訊公開及融入公民參與等事

項,讓健保會的運作更符合社會期待,

主要內容如下:

總體業務規範

健保法

5

1.

下列事項由健保會辦理:

(1)

保險費率之審議。

(2)

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3)

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4)

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5)

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2.

健保會在審議或協議訂定上開事項,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健

保署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3.

健保會於審議、協議健保有關事項時,應於會議

7

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議後

10

日內

公開會議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

民參與活動。

4.

健保會審議、協議訂定事項,應由衛福部核定或轉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核定事項,

並應送立法院備查。

(二)其他規範於健保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

業務

1.

健保法第

24

條,保險費率之審議:

本條除了規範保險費率審議程序外,

也規範費率審議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下稱總額)協定扣連之機制,以達

到二代健保財務收支平衡的目標,主

要內容如下:

保險費率之審議

健保法

24

1.

健保署應於健保會協定年度總額後

1

個月,提請其審議當年度保險費率。但以上限費率

計收保險費,無法與當年度協議訂定之總額達成平衡時,應重新協議訂定總額。

2.

健保會審議費率前,應邀集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提供意見。

3.

於年度開始

1

個月前,依協議訂定之總額,完成年度收支平衡費率之審議,報衛福部轉

報行政院核定後由衛福部公告之。不能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時,由衛福部逕行報行政院核

定後公告。

全民健康保險會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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