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健保法所定健保會辦理事項
健保法
第
73
條
規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財務報告應予公開及公開之內涵:
1.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健保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內向健保署提報
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健保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健保署並應予公開。
2.
上述一定數額、期限、財報提供程序、格式及內容之辦法,由健保署擬訂,提健保會討
論後,報衛福部核定發布。
健保法
第
74
條
規範健保署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之醫療品質資訊:
1.
健保署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與健保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
2.
品質資訊之範圍內容、公開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健保署擬訂,提健保會討
論後,報衛福部核定發布。
健保法
施行細則
第
4
條
健保會應每年編具年終業務報告,並對外公開。
第三節 委員會議之運作
一、議事安排
健保會為二代健保擴大社會參與而設置之
溝通平台,並以委員會議方式運作。依組成及
議事辦法,健保會每月召開會議
1
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
104
年度委員會議原則上仍
沿用
103
年度的開會日期,訂為各月的第
4
個
星期五;
11
月份委員會議,為配合衛福部須
將健保費率審議結果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能
有充分的作業時間,因此將該次會議時間提前
一周。
一般而言,以委員會議運作的組織,其
開會時間大多為半天(
3
小時)。然而,健保
會因肩負諸多法定任務且多具有完成期限,須
討論的議案眾多,並與民眾的權益息息相關,
委員須有一定時間進行溝通協調,方能達成
共識,因此每次會議所用時間往往超過半天
(
4
~
5
小時),甚至更長。而為在法定期程
內完成年度總額協商任務,
8
月份委員會議配
合延長為
1
天,
9
月份會議更延長為
1
天半。
健保會委員會議的議事運作,受到社會各
界諸多關注,該會已運用加強會前準備工作、
召開會前溝通會議、提供簡明資料等方式,以
提升議事效率。
104
年更透過委員問卷調查的
結果,設定各議案的進行時間,報告案為
20
分鐘、討論案為
30
分鐘,複雜議案則由主席
決定酌予延長;會議中由幕僚同步投影時間、
倒數計時並按鈴提醒,以為輔助;另委員每案
發言次數以
3
次為原則,種種措施均為使議事
進行更具效率。
二、參加會議人員
各次會議需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23
2015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