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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附件四

104

年度醫院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

一、總額設定公式:

104

年度醫院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校正後

103

年度醫院一般服務醫療給付費用×(

1

104

年度一般服務成長率)+

104

年度專

款項目經費+

104

年度醫院門診透析服務費用

104

年度醫院門診透析服務費用=

103

年度醫院門診透析服務費用×(

1

+成長率)

   註:校正後

103

年度醫院一般服務醫療給付費用,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會

103

年第

5

次委員會議決議,校正投

保人口數成長率差值。

二、總額協定結果:

(一)一般服務成長率為

4.343%

。其中,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

2.128%

,協商因素成

長率

2.215%

(二)專款項目全年經費為

13,840.8

百萬元。

(三)門診透析服務成長率

2.341%

(四)前述三項額度經換算,

104

年度醫院醫療給付費用總額,較

103

年度所核定總額成長

3.659%

;而於校正投保人口數後,成長率估計值為

3.453%

。各細項成長率及金額如表

4

三、總額分配相關事項:

(一)一般服務(上限制):

1.

地區預算:

(1)

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2)

分配方式:

於扣除品質保證保留款後,用於「計算」地區預算所採之門住診費用比為

45

55

該門診費用(

45%

)包含門診透析服務。

a.

門診服務(不含門診透析服務、品質保證保留款):

預算

46%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及轉診型態」後保險對象人數,

54%

依醫

院總額支付制度開辦前一年各地區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比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