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附件四
104
年度醫院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
一、總額設定公式:
●
104
年度醫院醫療給付費用總額=
校正後
103
年度醫院一般服務醫療給付費用×(
1
+
104
年度一般服務成長率)+
104
年度專
款項目經費+
104
年度醫院門診透析服務費用
●
104
年度醫院門診透析服務費用=
103
年度醫院門診透析服務費用×(
1
+成長率)
註:校正後
103
年度醫院一般服務醫療給付費用,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會
103
年第
5
次委員會議決議,校正投
保人口數成長率差值。
二、總額協定結果:
(一)一般服務成長率為
4.343%
。其中,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
2.128%
,協商因素成
長率
2.215%
。
(二)專款項目全年經費為
13,840.8
百萬元。
(三)門診透析服務成長率
2.341%
。
(四)前述三項額度經換算,
104
年度醫院醫療給付費用總額,較
103
年度所核定總額成長
3.659%
;而於校正投保人口數後,成長率估計值為
3.453%
。各細項成長率及金額如表
4
。
三、總額分配相關事項:
(一)一般服務(上限制):
1.
地區預算:
(1)
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2)
分配方式:
於扣除品質保證保留款後,用於「計算」地區預算所採之門住診費用比為
45
:
55
,
該門診費用(
45%
)包含門診透析服務。
a.
門診服務(不含門診透析服務、品質保證保留款):
預算
46%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及轉診型態」後保險對象人數,
54%
依醫
院總額支付制度開辦前一年各地區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比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