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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附錄

b.

住診服務(不含品質保證保留款):

預算

41%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後保險對象人數,

59%

依醫院總額支付

制度開辦前一年各地區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比率分配。

c.

各地區門住診服務,經依

a

b

計算後,合併預算,按季結算各區浮動點值以核

付費用。

d.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議

定之。

(3)

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

保障,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於

103

12

月底前送全民

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2.

品質保證保留款(

0.1%

):

(1)

依醫院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支付,並以品質相關指標作為獎勵依據。該方

案請於

103

11

月底前完成相關程序,並於

104

6

月底前提送前一年度執行成果。

(2)

金額應全數用於鼓勵提升醫療品質,並以最近

2

年(

103

104

年)該保留款成長率

之累計額度為限,其餘額度回歸一般服務預算。

3.

新醫療科技(包括新增診療項目、新藥及新特材等)(

0.646%

):

(1)

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於

103

12

月委員會議說明擬調整之相關項目與作業時程,及

104

6

月底前提送執行結果(含新增項目及申報費用

/

點數)。若未於時程內導

入,則扣減該額度。

(2)

資源有限,對給付項目之新增或適應症之調整,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於額度內,依全

民健康保險法第

42

條精神,善用醫療科技評估工具,並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

醫療成本效益及保險財務,排定納入健保給付之優先順序。

4.

強化醫療資源支付合理性(

0.1%

):

(1)

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於

103

12

月委員會議說明擬調整支付標準項目與作業時程,依

時程導入,並於

104

6

月底前提送執行情形。

(2)

依醫療資源耗用相對值表(

RBRVS

)調整支付標準部分,不另編列預算,請於

104

年持續推動。

5.

2

階段住院診斷關聯群(

DRGs

)之持續推動費用(

0.110%

):

103

年導入第

2

階段,相關專款預算已併入

103

年醫院總額一般服務費用結算,爰

104

於一般服務計列成長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