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附錄
b.
住診服務(不含品質保證保留款):
預算
41%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後保險對象人數,
59%
依醫院總額支付
制度開辦前一年各地區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比率分配。
c.
各地區門住診服務,經依
a
、
b
計算後,合併預算,按季結算各區浮動點值以核
付費用。
d.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議
定之。
(3)
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
保障,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於
103
年
12
月底前送全民
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2.
品質保證保留款(
0.1%
):
(1)
依醫院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支付,並以品質相關指標作為獎勵依據。該方
案請於
103
年
11
月底前完成相關程序,並於
104
年
6
月底前提送前一年度執行成果。
(2)
金額應全數用於鼓勵提升醫療品質,並以最近
2
年(
103
、
104
年)該保留款成長率
之累計額度為限,其餘額度回歸一般服務預算。
3.
新醫療科技(包括新增診療項目、新藥及新特材等)(
0.646%
):
(1)
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於
103
年
12
月委員會議說明擬調整之相關項目與作業時程,及
於
104
年
6
月底前提送執行結果(含新增項目及申報費用
/
點數)。若未於時程內導
入,則扣減該額度。
(2)
資源有限,對給付項目之新增或適應症之調整,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於額度內,依全
民健康保險法第
42
條精神,善用醫療科技評估工具,並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
醫療成本效益及保險財務,排定納入健保給付之優先順序。
4.
強化醫療資源支付合理性(
0.1%
):
(1)
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於
103
年
12
月委員會議說明擬調整支付標準項目與作業時程,依
時程導入,並於
104
年
6
月底前提送執行情形。
(2)
依醫療資源耗用相對值表(
RBRVS
)調整支付標準部分,不另編列預算,請於
104
年持續推動。
5.
第
2
階段住院診斷關聯群(
DRGs
)之持續推動費用(
0.110%
):
103
年導入第
2
階段,相關專款預算已併入
103
年醫院總額一般服務費用結算,爰
104
年
於一般服務計列成長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