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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4

104

年度醫院醫療給付費用協定項目表

項目

成長率(

%

)或

金額(百萬元)

增加金額

(百萬元)

協定事項

一般服務

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

2.128% 7,497.6

計算公式:

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

[

1

+投保人口數年增率)(

1

+人口結構改變率+醫療服務成

本指數改變率)

]

1

 投保人口數年增率

0.175%

 人口結構改變率

1.859%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

0.091%

協商因素成長率

2.215% 7,800.9

鼓勵提升醫療品質

及促進保險對象健

品質保證保留款

0.100% 352.3

1.

依醫院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實

施方案支付,並以品質相關指

標作為獎勵依據。該方案請於

103

11

月底前完成相關程

序,並於

104

6

月底前提送

前一年度執行成果。

2.

金額應全數用於鼓勵提升醫療

品質,並以最近

2

年(

103

104

年)該保留款成長率之累

計額度為限,其餘額度回歸一

般服務預算。

保險給付項目及支

付標準之改變

新醫療科技(包括

新增診療項目、新

藥及新特材等)

0.646% 2,275.5

1.

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於

103

12

月委員會議說明擬調整之相

關項目與作業時程,及於

104

6

月底前提送執行結果(含

新增項目及申報費用

/

點數)。

若未於時程內導入,則扣減該

額度。

2.

資源有限,對給付項目之新增

或適應症之調整,請中央健康

保險署於額度內,依全民健康

保險法第

42

條精神,善用醫

療科技評估工具,並考量人體

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

益及保險財務,排定納入健保

給付之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