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
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表
4
104
年度醫院醫療給付費用協定項目表
項目
成長率(
%
)或
金額(百萬元)
增加金額
(百萬元)
協定事項
一般服務
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
2.128% 7,497.6
計算公式:
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
=
[
(
1
+投保人口數年增率)(
1
+人口結構改變率+醫療服務成
本指數改變率)
]
-
1
投保人口數年增率
0.175%
人口結構改變率
1.859%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
0.091%
協商因素成長率
2.215% 7,800.9
鼓勵提升醫療品質
及促進保險對象健
康
品質保證保留款
0.100% 352.3
1.
依醫院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實
施方案支付,並以品質相關指
標作為獎勵依據。該方案請於
103
年
11
月底前完成相關程
序,並於
104
年
6
月底前提送
前一年度執行成果。
2.
金額應全數用於鼓勵提升醫療
品質,並以最近
2
年(
103
、
104
年)該保留款成長率之累
計額度為限,其餘額度回歸一
般服務預算。
保險給付項目及支
付標準之改變
新醫療科技(包括
新增診療項目、新
藥及新特材等)
0.646% 2,275.5
1.
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於
103
年
12
月委員會議說明擬調整之相
關項目與作業時程,及於
104
年
6
月底前提送執行結果(含
新增項目及申報費用
/
點數)。
若未於時程內導入,則扣減該
額度。
2.
資源有限,對給付項目之新增
或適應症之調整,請中央健康
保險署於額度內,依全民健康
保險法第
42
條精神,善用醫
療科技評估工具,並考量人體
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
益及保險財務,排定納入健保
給付之優先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