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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附錄

(3)

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

保障,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於

103

12

月底前送

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2.

品質保證保留款(

0.1%

):

(1)

依西醫基層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支付,並以品質相關指標作為獎勵依據。

該方案請於

103

11

月底前完成相關程序,並於

104

6

月底前提送前一年度執行

成果。

(2)

金額應全數用於鼓勵提升醫療品質,並以最近

2

年(

103

104

年)該保留款成長率

之累計額度為限,其餘額度回歸一般服務預算。

3.

新醫療科技(包括新增診療項目、新藥及新特材等)(

0.122 %

):

(1)

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於

103

12

月委員會議說明擬調整之相關項目與作業時程,及

104

6

月底前提送執行結果(含新增項目及申報費用

/

點數)。若未於時程內導

入,則扣減該額度。

(2)

資源有限,對給付項目之新增或適應症之調整,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於額度內,依全

民健康保險法第

42

條精神,善用醫療科技評估工具,並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

醫療成本效益及保險財務,排定納入健保給付之優先順序。

4.

調整藥事服務費及語言治療診療項目(

0.399%

):

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於

103

12

月委員會議說明擬調整支付標準項目與作業時程,依時

程導入,並於

104

6

月底前提送執行情形。

5.

配合安全針具推動政策之費用(

0.004%

):

(1)

配合安全針具推動政策,

5

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全面提供安全針具。本項自

102

年起

開始分

5

年編列,

104

年為第

3

年。

(2)

請於

104

6

月底前提送執行情形(含安全針具之申報量與價格)。

6.

其他醫療服務利用及密集度之改變(

0.713%

):

在合理預期支出範圍內,應含放寬藥品適應症所增之費用;若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6

條第

2

款之情事,則不適用。

7.

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扣款(

-0.045%

)。

(二)專款項目全年經費為

1,984.4

百萬元:

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

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