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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附錄
(3)
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
保障,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於
103
年
12
月底前送
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2.
品質保證保留款(
0.1%
):
(1)
依西醫基層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支付,並以品質相關指標作為獎勵依據。
該方案請於
103
年
11
月底前完成相關程序,並於
104
年
6
月底前提送前一年度執行
成果。
(2)
金額應全數用於鼓勵提升醫療品質,並以最近
2
年(
103
、
104
年)該保留款成長率
之累計額度為限,其餘額度回歸一般服務預算。
3.
新醫療科技(包括新增診療項目、新藥及新特材等)(
0.122 %
):
(1)
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於
103
年
12
月委員會議說明擬調整之相關項目與作業時程,及
於
104
年
6
月底前提送執行結果(含新增項目及申報費用
/
點數)。若未於時程內導
入,則扣減該額度。
(2)
資源有限,對給付項目之新增或適應症之調整,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於額度內,依全
民健康保險法第
42
條精神,善用醫療科技評估工具,並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
醫療成本效益及保險財務,排定納入健保給付之優先順序。
4.
調整藥事服務費及語言治療診療項目(
0.399%
):
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於
103
年
12
月委員會議說明擬調整支付標準項目與作業時程,依時
程導入,並於
104
年
6
月底前提送執行情形。
5.
配合安全針具推動政策之費用(
0.004%
):
(1)
配合安全針具推動政策,
5
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全面提供安全針具。本項自
102
年起
開始分
5
年編列,
104
年為第
3
年。
(2)
請於
104
年
6
月底前提送執行情形(含安全針具之申報量與價格)。
6.
其他醫療服務利用及密集度之改變(
0.713%
):
在合理預期支出範圍內,應含放寬藥品適應症所增之費用;若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6
條第
2
款之情事,則不適用。
7.
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扣款(
-0.045%
)。
(二)專款項目全年經費為
1,984.4
百萬元:
具體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
體訂定後,依相關程序辦理,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前述方案之作業時程,延續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