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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委員會議之運作

一、議事安排及精進作法

健保會為擴大社會參與全民健保事務而設置

之溝通平台,主要以委員會議方式運作。依組成

及議事辦法,健保會每月召開會議

1

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日期訂為每月的第

4

個星

期五;

11

月份委員會議,為配合衛福部須將健保

費率審議結果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能有充分的

作業時間,因此將該次會議時間提前

1

週。

健保會肩負諸多法定任務,其多具有完成

期限,須討論的議案眾多,並與民眾權益息息相

關,委員須經充分溝通、協調,方能達成共識,

因此每次會議時間往往超過半天(

4

5

小時),

甚至更長。而為在法定期程內完成年度總額協商

任務,

8

月份委員會議配合延長為

1

天,

9

月份總

額協商暨委員會議則為期

1

天半。

為提升議事效率,第

3

屆委員(任期

106

107

年)於

106

3

月份、

107

3

月份委員會議暨

業務參訪活動時,併同舉辦委員共識營,就如何

提升議事效率進行意見交流,並獲致下列共識:

(一)議程:授權主委及幕僚安排,具急迫及重

要性議案,委員可於會議前

10

日向幕僚反

映,作為排定議程之參考。議程確認後,

應遵照議程安排進行。

(二)會議紀錄確認:僅能就文字提出修正建

議,不能涉及實質內容討論,或與紀錄無

關的發言;若涉及實質內容,應另行提

案,或於相關議案時再表達意見。

(三)委員會議決議(定)事項追蹤:

1.

幕僚僅就解除追蹤事項進行說明,繼續

追蹤事項,則不須說明,亦不開放討

論,如委員對辦理情形仍有意見或疑

問,請以書面方式提出,會後由幕僚轉

請相關單位另行補充說明。

2.

委員應就相關單位是否達成原決議

(定)事項加以檢視,若是,則解除追

蹤;若所提意見是針對執行後的成效,

則應另行提案,而非於原案再提出新的

要求,並繼續追蹤。

(四)發言次數及時間:同一議案每位委員發言

3

次為限,每次不超過

3

分鐘。委員意見

雷同時,應表明贊同某委員意見,或僅就

不同見解、需補充部分論述,避免重複發

言內容。

另幕僚亦加強會前準備工作、召開會前溝通

會議、提供詳細資料、透過委員問卷調查,設定

各議案的進行時間(報告案為

20

分鐘、討論案為

30

分鐘,複雜議案則由主席決定酌予延長),會

議中由幕僚同步投影委員發言次數、各議案倒數

計時並按鈴提醒,以為輔助。

二、參加會議人員

依組成及議事辦法,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

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並應邀請健保署派員列

席,對相關議案提供說明,及進行業務報告與專

案報告。必要時,經徵得主任委員同意,可邀請

有關機關、團體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列席會議

提供意見,建構諮詢管道,使議案討論更順暢與

周延。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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