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委員會議之運作
一、議事安排及精進作法
健保會為擴大社會參與全民健保事務而設置
之溝通平台,主要以委員會議方式運作。依組成
及議事辦法,健保會每月召開會議
1
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日期訂為每月的第
4
個星
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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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委員會議,為配合衛福部須將健保
費率審議結果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能有充分的
作業時間,因此將該次會議時間提前
1
週。
健保會肩負諸多法定任務,其多具有完成
期限,須討論的議案眾多,並與民眾權益息息相
關,委員須經充分溝通、協調,方能達成共識,
因此每次會議時間往往超過半天(
4
~
5
小時),
甚至更長。而為在法定期程內完成年度總額協商
任務,
8
月份委員會議配合延長為
1
天,
9
月份總
額協商暨委員會議則為期
1
天半。
為提升議事效率,第
3
屆委員(任期
106
~
107
年)於
106
年
3
月份、
107
年
3
月份委員會議暨
業務參訪活動時,併同舉辦委員共識營,就如何
提升議事效率進行意見交流,並獲致下列共識:
(一)議程:授權主委及幕僚安排,具急迫及重
要性議案,委員可於會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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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向幕僚反
映,作為排定議程之參考。議程確認後,
應遵照議程安排進行。
(二)會議紀錄確認:僅能就文字提出修正建
議,不能涉及實質內容討論,或與紀錄無
關的發言;若涉及實質內容,應另行提
案,或於相關議案時再表達意見。
(三)委員會議決議(定)事項追蹤:
1.
幕僚僅就解除追蹤事項進行說明,繼續
追蹤事項,則不須說明,亦不開放討
論,如委員對辦理情形仍有意見或疑
問,請以書面方式提出,會後由幕僚轉
請相關單位另行補充說明。
2.
委員應就相關單位是否達成原決議
(定)事項加以檢視,若是,則解除追
蹤;若所提意見是針對執行後的成效,
則應另行提案,而非於原案再提出新的
要求,並繼續追蹤。
(四)發言次數及時間:同一議案每位委員發言
以
3
次為限,每次不超過
3
分鐘。委員意見
雷同時,應表明贊同某委員意見,或僅就
不同見解、需補充部分論述,避免重複發
言內容。
另幕僚亦加強會前準備工作、召開會前溝通
會議、提供詳細資料、透過委員問卷調查,設定
各議案的進行時間(報告案為
20
分鐘、討論案為
30
分鐘,複雜議案則由主席決定酌予延長),會
議中由幕僚同步投影委員發言次數、各議案倒數
計時並按鈴提醒,以為輔助。
二、參加會議人員
依組成及議事辦法,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
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並應邀請健保署派員列
席,對相關議案提供說明,及進行業務報告與專
案報告。必要時,經徵得主任委員同意,可邀請
有關機關、團體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列席會議
提供意見,建構諮詢管道,使議案討論更順暢與
周延。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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