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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保法及其施行細則對健保會業務之

規範

(一)健保法第

5

條,規範總體業務(職掌):

明訂健保會之主要職掌,並規範運作

(二)其他規範於健保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

業務:

1.

健保法第

24

條,保險費率之審議:

明訂保險費率審議程序,並規範費率審

議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下稱總額)協

定扣連之機制,期達成二代健保財務收

支平衡之目標。主要內容如下:

過程中,須有財務收支平衡、資訊公開及

融入公民參與等事項,希冀健保會的運作

更符社會期待。主要內容如下:

健保會總體業務規範

健保法

5

☆辦理事項:

1.

保險費率之審議

2.

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3.

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4.

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5.

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審議或協議訂定上開事項,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健

保署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審議、協議健保有關事項時,應於會議

7

日前公開 議程,並於會議後

10

日內公

開會議實錄;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

之公民參與活動。

☆審議、協議訂定事項,應由衛福部核定或轉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核定事

項,並應送立法院備查。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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