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保法及其施行細則對健保會業務之
規範
(一)健保法第
5
條,規範總體業務(職掌):
明訂健保會之主要職掌,並規範運作
(二)其他規範於健保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
業務:
1.
健保法第
24
條,保險費率之審議:
明訂保險費率審議程序,並規範費率審
議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下稱總額)協
定扣連之機制,期達成二代健保財務收
支平衡之目標。主要內容如下:
過程中,須有財務收支平衡、資訊公開及
融入公民參與等事項,希冀健保會的運作
更符社會期待。主要內容如下:
健保會總體業務規範
健保法
第
5
條
☆辦理事項:
1.
保險費率之審議
2.
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3.
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4.
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5.
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審議或協議訂定上開事項,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健
保署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審議、協議健保有關事項時,應於會議
7
日前公開 議程,並於會議後
10
日內公
開會議實錄;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
之公民參與活動。
☆審議、協議訂定事項,應由衛福部核定或轉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核定事
項,並應送立法院備查。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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