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健保法第
26
條及第
51
條,保險給付範圍
之審議:
考量健保資源有限,財務收支平衡除可
透過費率調整外,亦可運用給付範圍之
調整做因應。因此,健保法第
26
條及
第
51
條分別規範「保險給付範圍調整
方案」之啟動條件與審議程序,及「不
納入保險給付項目」之程序。主要內容
如下:
健保費率之審議
健保法
第
24
條
☆健保署應於健保會協定年度總額後
1
個月,提請其審議當年度保險費率。但以
上限費率計收保險費,無法與當年度協議訂定之總額達成平衡時,應重新協議
訂定總額。
☆健保會審議費率前,應邀集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提供意見。
☆於年度開始
1
個月前,依協議訂定之總額,完成年度收支平衡費率之審議,報
衛福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由衛福部公告之。不能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時,由衛福
部逕行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保險給付範圍審議
健保法
第
2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健保署擬訂調整保險給付範圍方案,提健保會審議,報衛
福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由衛福部公告。
1.
安全準備低於一個月之保險給付總額。
2.
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財務平衡。
健保法
第
51
條
1.
預防接種、成藥與指示用藥、美容外科手術、指定醫師與特別護士費等,計
11
項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
2.
其他由健保署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衛福部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項
目,也可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
組織與任務
第二章
22
中華民國
107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