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健保法第
60
條,年度總額之諮詢事項:
明訂衛福部擬訂年度總額範圍之諮詢程序,主要內容如下:
4.
健保法第
61
條,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明訂年度總額及其分配之協定程序,主要內容如下:
5.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2
~
3
條,其他有關保
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為對健保署之業務進行常態性監理,於
施行細則第
2
、
3
條規範該署應按月將相
關書表,以及於年終時編具總報告、年
度預算、年終決算報告,報衛福部,並
送健保會備查。主要內容如下:
6.
健保法第
45
條及第
72
~
74
條、健保法施
行細則第
4
條,其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
定健保會辦理事項:
年度總額之諮詢事項
健保法
第
60
條
衛福部於年度開始
6
個月前擬訂年度總額範圍,經諮詢健保會後,報行政院
核定。
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健保法
第
61
條
健保會應於年度開始
3
個月前,在行政院核定之總額範圍內,協議訂定健保總額
及其分配方式,報衛福部核定;不能於期限內協議訂定時,由衛福部決定。
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健保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健保署應按月將投保、醫療給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保險收支、安全準備運
用等相關書表,及於年終時編具總報告,報衛福部,及分送健保會備查。
健保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健保署應依健保業務計畫及安全準備運用狀況,編列年度預算及年終決算報
告,報衛福部,並分送健保會備查。
健保會為各界代表參與健保事務之溝通
平台,因此健保法明訂與民眾權益相關
之事項,如:醫療特殊材料自付差額項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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