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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健保法第

60

條,年度總額之諮詢事項:

明訂衛福部擬訂年度總額範圍之諮詢程序,主要內容如下:

4.

健保法第

61

條,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明訂年度總額及其分配之協定程序,主要內容如下:

5.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2

3

條,其他有關保

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為對健保署之業務進行常態性監理,於

施行細則第

2

3

條規範該署應按月將相

關書表,以及於年終時編具總報告、年

度預算、年終決算報告,報衛福部,並

送健保會備查。主要內容如下:

6.

健保法第

45

條及第

72

74

條、健保法施

行細則第

4

條,其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

定健保會辦理事項:

年度總額之諮詢事項

健保法

60

衛福部於年度開始

6

個月前擬訂年度總額範圍,經諮詢健保會後,報行政院

核定。

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健保法

61

健保會應於年度開始

3

個月前,在行政院核定之總額範圍內,協議訂定健保總額

及其分配方式,報衛福部核定;不能於期限內協議訂定時,由衛福部決定。

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健保法施行細則

2

健保署應按月將投保、醫療給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保險收支、安全準備運

用等相關書表,及於年終時編具總報告,報衛福部,及分送健保會備查。

健保法施行細則

3

健保署應依健保業務計畫及安全準備運用狀況,編列年度預算及年終決算報

告,報衛福部,並分送健保會備查。

健保會為各界代表參與健保事務之溝通

平台,因此健保法明訂與民眾權益相關

之事項,如:醫療特殊材料自付差額項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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