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抑制資源不當耗用改善方案、健保
醫療品質資訊公開及醫事服務機構提報
財務報告相關辦法等,須送健保會討
論,以融入各界代表之意見,使政策制
定更符合社會期待。此外,健保會須按
其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健保會辦理事項
健保法
第
45
條
規範自付差額之醫療特殊材料(下稱特材)項目,須提健保會討論:
1.
健保署對健保給付之特材,得訂定給付上限,並就同功能類別之特材支付同
一價格。
2.
保險對象經醫師認定有醫療需要時,得選用健保署訂有給付上限之特材,並
自付差額。
3.
自付差額特材品項,應由其許可證持有者向健保署申請,經同意後,併同實
施日期,提健保會討論,報衛福部核定公告。
健保法
第
72
條
規範不當耗用健保醫療資源之改善方案:
為減少無效醫療等不當耗用健保醫療資源之情形,健保署每年度應擬訂抑制資
源不當耗用改善方案,提健保會討論後,報衛福部核定。
健保法
第
73
條
規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財務報告應予公開及其內涵:
1.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健保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內向
健保署提報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健保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健保
署並應予公開。
2.
上述一定數額、期限、財報提供程序、格式及內容之辦法,由健保署擬訂,
提健保會討論後,報衛福部核定發布。
健保法
第
74
條
規範健保署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之醫療品質資訊:
1.
健保署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與健保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
2.
品質資訊之範圍內容、公開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健保署擬訂,
提健保會討論後,報衛福部核定發布。
健保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健保會應每年編具年終業務報告,並對外公開。
施行細則第
4
條之規範,每年編具年終
業務報告(年報),並對外公開,以讓
外界充分瞭解健保會之運作情形。主要
內容如下:
組織與任務
第二章
24
中華民國
107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