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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206

中華民國

107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附錄七 

108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中醫門診、醫院醫

療給付費用總額一般服務費用之地區預算分配方式

一、牙醫門診總額

(一)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二)分配方式:

1.

自一般服務費用(不含

106

年度於一般服務之品質保證保留款額度

116.4

百萬元)移撥

28.722

億元,用於「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之論量計酬費用」、「牙醫特殊醫療服務計畫」、

「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弱勢鄉鎮提升醫療可近性獎勵計畫」、「投保人口就醫率全國

最高二區之保障款」及「牙周病統合治療方案」等

5

項。

2.

扣除上開移撥費用後,預算

100%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後保險對象人數分配。

3.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含移撥經費)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

團體議定之,移撥經費執行方式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另移撥經費用於「牙周病統合治

療方案」部分,請以民眾需求為前提,妥為規劃其執行方式及預算分配。

(三)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保障,由中

央健康保險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二、中醫門診總額

(一)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二)分配方式:

1.

一般服務費用(不含

106

年度於一般服務之品質保證保留款額度

22.8

百萬元)

2.22%

歸東

區,

97.78%

歸其他五分區。

2.

前項其他五分區(不含東區)預算移撥

3,200

萬元,作為風險調整基金,用於撥補五分區

(不含東區)各鄉鎮市區內僅有

1

家特約中醫院所之點值;經費若有剩餘,則分配予就醫率

最高之分區。

3.

其他五分區(不含東區)預算扣除上開移撥費用後,依下列參數占率分配:

(1)

各分區實際收入預算占率:

67 %

(2)

各分區戶籍人口數占率:

13 %

(3)

各分區每人於各分區就醫次數之權值占率:

9%

(4)

各分區人數利用率成長率與醫療費用點數成長率差:

5%

(5)

各分區各鄉鎮市區每萬人口中醫師數占率:

5%

(6)

偏鄉人口預算分配調升機制:

1%

。若有餘款則依「各分區實際收入預算占率」分配。

4.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含風險調整基金)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中醫門診總額

相關團體議定之,風險調整基金執行方式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