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錄
206
中華民國
107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附錄七
108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中醫門診、醫院醫
療給付費用總額一般服務費用之地區預算分配方式
一、牙醫門診總額
(一)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二)分配方式:
1.
自一般服務費用(不含
106
年度於一般服務之品質保證保留款額度
116.4
百萬元)移撥
28.722
億元,用於「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之論量計酬費用」、「牙醫特殊醫療服務計畫」、
「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弱勢鄉鎮提升醫療可近性獎勵計畫」、「投保人口就醫率全國
最高二區之保障款」及「牙周病統合治療方案」等
5
項。
2.
扣除上開移撥費用後,預算
100%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後保險對象人數分配。
3.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含移撥經費)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
團體議定之,移撥經費執行方式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另移撥經費用於「牙周病統合治
療方案」部分,請以民眾需求為前提,妥為規劃其執行方式及預算分配。
(三)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保障,由中
央健康保險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二、中醫門診總額
(一)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二)分配方式:
1.
一般服務費用(不含
106
年度於一般服務之品質保證保留款額度
22.8
百萬元)
2.22%
歸東
區,
97.78%
歸其他五分區。
2.
前項其他五分區(不含東區)預算移撥
3,200
萬元,作為風險調整基金,用於撥補五分區
(不含東區)各鄉鎮市區內僅有
1
家特約中醫院所之點值;經費若有剩餘,則分配予就醫率
最高之分區。
3.
其他五分區(不含東區)預算扣除上開移撥費用後,依下列參數占率分配:
(1)
各分區實際收入預算占率:
67 %
。
(2)
各分區戶籍人口數占率:
13 %
。
(3)
各分區每人於各分區就醫次數之權值占率:
9%
。
(4)
各分區人數利用率成長率與醫療費用點數成長率差:
5%
。
(5)
各分區各鄉鎮市區每萬人口中醫師數占率:
5%
。
(6)
偏鄉人口預算分配調升機制:
1%
。若有餘款則依「各分區實際收入預算占率」分配。
4.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含風險調整基金)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中醫門診總額
相關團體議定之,風險調整基金執行方式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