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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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保障,由中
央健康保險署會同中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三、醫院總額
(一)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二)分配方式:
1.
自一般服務費用(不含
106
年度於一般服務之品質保證保留款額度
388.7
百萬元)移撥
1.5
億
元,作為風險調整基金,以襄助各分區偏鄉及弱勢醫療,運用專案管理模式,達各分區醫療
平衡發展之目的。
2.
扣除上開移撥費用後,用於計算地區預算所採之門住診費用比為
45
:
55
,該門診費用
(
45%
)包含門診透析服務。
(1)
門診服務(不含門診透析服務):
預算
50%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及轉診型態」後保險對象人數,
50%
依醫院總額支
付制度開辦前一年各地區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比率分配。
(2)
住診服務:
預算
45%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後保險對象人數,
55%
依醫院總額支付制度開辦
前一年各地區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比率分配。
(3)
各地區門住診服務,經依
(1)
、
(2)
計算後,合併預算,按季結算各區浮動點值以核付
費用。
3.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含風險調整基金)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
團體議定之,風險調整基金執行方式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
(三)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保障,由中
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