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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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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保障,由中

央健康保險署會同中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三、醫院總額

(一)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二)分配方式:

1.

自一般服務費用(不含

106

年度於一般服務之品質保證保留款額度

388.7

百萬元)移撥

1.5

元,作為風險調整基金,以襄助各分區偏鄉及弱勢醫療,運用專案管理模式,達各分區醫療

平衡發展之目的。

2.

扣除上開移撥費用後,用於計算地區預算所採之門住診費用比為

45

55

,該門診費用

45%

)包含門診透析服務。

(1)

門診服務(不含門診透析服務):

預算

50%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及轉診型態」後保險對象人數,

50%

依醫院總額支

付制度開辦前一年各地區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比率分配。

(2)

住診服務:

預算

45%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後保險對象人數,

55%

依醫院總額支付制度開辦

前一年各地區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比率分配。

(3)

各地區門住診服務,經依

(1)

(2)

計算後,合併預算,按季結算各區浮動點值以核付

費用。

3.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含風險調整基金)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

團體議定之,風險調整基金執行方式並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備查。

(三)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保障,由中

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