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錄
194
中華民國
107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附錄六之附件四
108
年度醫院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
一、總額設定公式:
●
108
年度醫院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校正後
107
年度醫院一般服務醫療給付費用×(
1
+
108
年度一
般服務成長率)+
108
年度專款項目經費+
108
年度醫院門診透析服務費用
●
108
年度醫院門診透析服務費用=
107
年度醫院門診透析服務費用×(
1
+成長率)
註:校正後
107
年度醫院一般服務醫療給付費用,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會
107
年第
5
次委員會議決議,校正投保人
口預估成長率差值及加回前
1
年度總額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扣款。
二、總額協定結果:
(一)一般服務成長率為
4.080%
。其中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
3.292%
,協商因素成長率
0.788%
。
(二)專款項目全年經費為
29,161.7
百萬元。
(三)門診透析服務成長率
1.839%
。
(四)前述三項額度經換算,
108
年度醫院醫療給付費用總額,較
107
年度所核定總額成長
4.428%
;而
於校正投保人口預估成長率差值及加回前
1
年度總額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
辦法之扣款後,成長率估計值為
4.200%
。各細項成長率及金額,如表
4
。
三、總額分配相關事項:
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依協定事項辦理,並於
108
年
7
月底前提報執行情形,
延續性項目則包含前
1
年成效評估;實施成效並納入下年度總額協商考量。
(一)一般服務(上限制):
1.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所增加之預算:
(1)12
億元用於調升急重難症等相關支付標準。
(2)
附帶建議:請加強急性一般病床或加護病房護理費支付之合理性。
2.
新醫療科技(包括新增診療項目、新藥及新特材等)(
0.714%
):
(1)
包含新藥預算
19.34
億元、新特材
5.85
億元、新診療項目
4
億元及支付標準未列項目
1
億元。
(2)
對擬納入健保給付之新醫療科技項目,應進行醫療需求整體評估,並於額度內妥為管理
運用。
(3)
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於
107
年
12
月委員會議說明規劃之新增項目與作業時程,若未於時程
內導入,則扣減該額度;另於
108
年
7
月底前提報執行情形,請含新增項目及申報費用/
點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