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各部門與付費者代表委員進行預算協商時,請健保署相關人員在場提供所需說明。
(3)
付費者及醫界委員視需要自行召開內部會議時,可邀請專家學者與公正人士之委員提供
諮詢意見,及本會幕僚與健保署同仁協助試算或說明。
6.
各部門總額於其預算協商時段當場試算,並達成共識方案。倘各方未能達成共識時,其處理
方式如下:
(1)
保險付費者代表委員間無法達成共識時:
由付費者代表之委員召集內部會議協調之,若無法以共識決形成一案時,得以多數決定
共識方案。
(2)
總額部門內部無法達成共識時:
由該總額部門代表之委員召集內部會議協調共識方案。
(3)
總額部門與付費者委員無法達成共識時:
由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員、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各自提出一個建議方案。
7.
經主席於協商共識會議宣布協商結論後,禁止任一方提出變更或推翻前開結論,惟經雙方代
表同意,得再重新協議,酌予調整該部門總額細項金額,並予以定案。
8.
各部門總額年度預算之協商終止點,訂為
9
月份委員會議之前,經委員會議確認後,不再重
啟協商。
9.
為利瞭解年度總額之協商過程,與會人員之發言內容,將以實錄方式上網公開。
三、委員會議
(一)時間:
106
年
9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起,半天。
(二)確認協商結論(共識方案或雙方各自提出的建議方案,含成長率、金額、協定事項),協定事
項之文字在不違反原協商意旨前提下,可酌予調整修正。
(三)依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10
條規定,未能達成共識方案時,應將委員會議確認之保
險付費者代表委員、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委員之建議方案,報請主管機關決定。至於個別
委員對建議方案有不同意見時,得於建議方案確認後,提出不同意之意見書,由健保會併送主
管機關。
193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