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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部門與付費者代表委員進行預算協商時,請健保署相關人員在場提供所需說明。

(3)

付費者及醫界委員視需要自行召開內部會議時,可邀請專家學者與公正人士之委員提供

諮詢意見,及本會幕僚與健保署同仁協助試算或說明。

6.

各部門總額於其預算協商時段當場試算,並達成共識方案。倘各方未能達成共識時,其處理

方式如下:

(1)

保險付費者代表委員間無法達成共識時:

由付費者代表之委員召集內部會議協調之,若無法以共識決形成一案時,得以多數決定

共識方案。

(2)

總額部門內部無法達成共識時:

由該總額部門代表之委員召集內部會議協調共識方案。

(3)

總額部門與付費者委員無法達成共識時:

由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員、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各自提出一個建議方案。

7.

經主席於協商共識會議宣布協商結論後,禁止任一方提出變更或推翻前開結論,惟經雙方代

表同意,得再重新協議,酌予調整該部門總額細項金額,並予以定案。

8.

各部門總額年度預算之協商終止點,訂為

9

月份委員會議之前,經委員會議確認後,不再重

啟協商。

9.

為利瞭解年度總額之協商過程,與會人員之發言內容,將以實錄方式上網公開。

三、委員會議

(一)時間:

106

9

22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起,半天。

(二)確認協商結論(共識方案或雙方各自提出的建議方案,含成長率、金額、協定事項),協定事

項之文字在不違反原協商意旨前提下,可酌予調整修正。

(三)依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10

條規定,未能達成共識方案時,應將委員會議確認之保

險付費者代表委員、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委員之建議方案,報請主管機關決定。至於個別

委員對建議方案有不同意見時,得於建議方案確認後,提出不同意之意見書,由健保會併送主

管機關。

193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