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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 

107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商架構

3

106

年第

4

次委員會議(

106.5.26

)討論通過

一、總額設定公式

年度部門別

1

醫療給付費用=

[

前一年度校正後部門別一般服務醫療給付費用

2

×(

1

+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協

商因素成長率)

]

+度專款項目經費+年度門診透析服務費用

3

年度部門別醫療給付費用成長率=

(年度部門別醫療給付費用÷前一年度校正後部門別醫療給付費用)-

1

年度全民健保醫療給付費用=

Σ

4

i=1

[

前一年度校正後部門別醫療給付費用×(

1

+年度部門別醫療給付費用成長率)

]

+年度其他預

1

醫療給付費用

年度全民健保醫療給付費用成長率=

(年度全民健保醫療給付費用÷前一年度校正後全民健保醫療給付費用)-

1

   註:

1.

部門別(

i

=

牙醫門診、中醫門診、西醫基層及醫院;另「其他預算」採協定各項目之全年經費。

2.

依費協會第

114

次委員會議(

95.06.09

)決議,考量協商當時尚無法取得該年度實際投保人口數,爰自

97

年度開始,總額基期須校正「投保人口年增率」預估與實際之差值(即

107

年總額基期須校正

105

年投保人

口成長率差值)。

3.

西醫基層及醫院總額尚須加上門診透析服務費用。

二、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

(一)成長率計算公式

[

1

+人口結構改變對醫療服務點數之影響率(下稱人口結構改變率)+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

率)×(

1

+投保人口預估成長率)

]

1

(二)各項因素之計算方法

1.

人口結構改變率

以衛福部報行政院時可取得之最近完整一年費用及計費人口數資料。

107

年度總額係以

104

年每人醫療費用點數為基礎,計算

105

年相對

104

年保險對象人口結構之影響(即以各季季

末保險對象人數之年齡及性別百分比平均值計算,並以

5

歲為一組)。

2.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

(1)

成本項目之權數

採行政院主計總處

100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所作之「醫療機構專案調查實施計畫」調查結

果,刪除「最高及最低

5%

極端值」後之平均數。

(2)

成本項目對應之指數與權重如下(均沿用

106

年度總額之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

106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186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