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五
107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商架構
第
3
屆
106
年第
4
次委員會議(
106.5.26
)討論通過
一、總額設定公式
●
年度部門別
註
1
醫療給付費用=
[
前一年度校正後部門別一般服務醫療給付費用
註
2
×(
1
+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協
商因素成長率)
]
+度專款項目經費+年度門診透析服務費用
註
3
●
年度部門別醫療給付費用成長率=
(年度部門別醫療給付費用÷前一年度校正後部門別醫療給付費用)-
1
●
年度全民健保醫療給付費用=
Σ
4
i=1
[
前一年度校正後部門別醫療給付費用×(
1
+年度部門別醫療給付費用成長率)
]
+年度其他預
算
註
1
醫療給付費用
年度全民健保醫療給付費用成長率=
(年度全民健保醫療給付費用÷前一年度校正後全民健保醫療給付費用)-
1
註:
1.
部門別(
i
)
=
牙醫門診、中醫門診、西醫基層及醫院;另「其他預算」採協定各項目之全年經費。
2.
依費協會第
114
次委員會議(
95.06.09
)決議,考量協商當時尚無法取得該年度實際投保人口數,爰自
97
年度開始,總額基期須校正「投保人口年增率」預估與實際之差值(即
107
年總額基期須校正
105
年投保人
口成長率差值)。
3.
西醫基層及醫院總額尚須加上門診透析服務費用。
二、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
(一)成長率計算公式
[
(
1
+人口結構改變對醫療服務點數之影響率(下稱人口結構改變率)+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
率)×(
1
+投保人口預估成長率)
]
-
1
(二)各項因素之計算方法
1.
人口結構改變率
以衛福部報行政院時可取得之最近完整一年費用及計費人口數資料。
107
年度總額係以
104
年每人醫療費用點數為基礎,計算
105
年相對
104
年保險對象人口結構之影響(即以各季季
末保險對象人數之年齡及性別百分比平均值計算,並以
5
歲為一組)。
2.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
(1)
成本項目之權數
採行政院主計總處
100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所作之「醫療機構專案調查實施計畫」調查結
果,刪除「最高及最低
5%
極端值」後之平均數。
(2)
成本項目對應之指數與權重如下(均沿用
106
年度總額之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
106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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