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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中華民國

101

11

1

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

101266024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

102

1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2

8

8

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2128002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9

1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4

10

7

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41260678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4

7

15

條條文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置委員三十五人,委員名額分配如下:

一、保險付費者代表:

(一)被保險人代表十二人。

(二)雇主代表五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

二、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十人。

三、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五人。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各一人。

被保險人代表之委員,其中九人,由主管機關就被保險人類別,洽請有關團體推薦

後遴聘之;其餘三人,由主管機關以公開徵求方式,遴選依法設立或立案之團體,

再洽請該團體推薦後遴聘之。

雇主代表、行政院主計總處、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主管機

關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後遴聘(派)之。

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國內公共衛生、公共行政、社會福利、

社會保險、醫務管理、財務金融、經濟或法律等健康保險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社會

公正人士遴聘之。

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員,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之身分;被保險人代表之委

員,不得兼具雇主身分;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員,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

者或雇主身分。

健保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就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員中,指定一

人兼任。

各團體於推薦健保會委員時,採以二倍方式為之,並應考量性別平等原則。

健保會委員任期為二年。

保險付費者代表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以連任一次為原則,每一屆並

應至少更替五分之一。

183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