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三 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會設置要點
102
年
7
月
25
日衛部綜字第
1021180015
號函訂定
104
年
11
月
19
日衛部保字第
1041260837
號函修正第
4
點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費率、給付範圍之審議及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協
定分配事項,設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本會),並依本部處務規程第二十條第五款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六)其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由本會辦理事項。
三、本會委員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等有關事項,依全
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辦理。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日常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襄助處理會務;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
人,分組辦理本會業務。
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組長及工作人員,由本部法定員額內調充之。
五、本會於必要時得委託學術團體或有關機關協助進行相關資料之調查、研究或分析。
六、委員均為無給職。
中華民國
106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182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