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依諮詢意見修正次年度一般
保險費費率方案(草案),提健保會
審議(
11
月)
健保署於總額協議訂定後
1
個月,將次年度一般
保險費費率方案(草案)提送健保會(
10
月)
健保會召開費率審議前意見諮詢會議(
10
∼
11
月)
審議結果報衛福部
衛福部報行政院核定
衛福部公告
於期限內完成審議
(年度開始
1
個月前)
無法於期限
內完成審議
第二節 落實收支連動,穩健健保
財務
業務現況
一、健保費率審議流程
二代健保自
102
年開始施行,係以財務收
支連動的方式運作,使協議訂定的總額與審議
的一般保險費費率相扣連,以確保收支平衡。
因此,健保法第
24
條規定,健保署須在健保
會協議訂定年度總額後
1
個月,提請審議當年
度的一般保險費費率;健保會於審議前,應邀
集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及社會公
正人士提供意見,並於年度開始
1
個月前,依
協議訂定的總額,完成年度應計收支平衡費率
的審議,報衛福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由衛福
部公告;若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審議,則由衛福
部逕行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健保費率的審議
流程,如下圖:
60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第三章 105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