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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依諮詢意見修正次年度一般

保險費費率方案(草案),提健保會

審議(

11

月)

健保署於總額協議訂定後

1

個月,將次年度一般

保險費費率方案(草案)提送健保會(

10

月)

健保會召開費率審議前意見諮詢會議(

10

11

月)

審議結果報衛福部

衛福部報行政院核定

衛福部公告

於期限內完成審議

(年度開始

1

個月前)

無法於期限

內完成審議

第二節  落實收支連動,穩健健保

財務

業務現況

一、健保費率審議流程

二代健保自

102

年開始施行,係以財務收

支連動的方式運作,使協議訂定的總額與審議

的一般保險費費率相扣連,以確保收支平衡。

因此,健保法第

24

條規定,健保署須在健保

會協議訂定年度總額後

1

個月,提請審議當年

度的一般保險費費率;健保會於審議前,應邀

集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及社會公

正人士提供意見,並於年度開始

1

個月前,依

協議訂定的總額,完成年度應計收支平衡費率

的審議,報衛福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由衛福

部公告;若無法於期限內完成審議,則由衛福

部逕行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健保費率的審議

流程,如下圖:

60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第三章 105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