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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九之附件

106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各部門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一般服務費用

分配方式

一、牙醫門診總額

(一)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二)分配方式:

1.

自一般服務費用移撥

4.156

億元,用於「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之論量計酬費

用」、「醫療資源不足且點值低地區獎勵計畫」、「投保人口就醫率全國最高二區之

保障款」、「牙周病統合照護計畫第一、二階段給付費用」及「牙周病統合照護計畫

第三階段給付費用」等

5

項,經費若有剩餘,則回歸一般服務費用。

2.

協定項目「

103

年新增支付標準預算執行率連

2

年未達

30%

者,扣其原編預算之

50%

-0.039%

-0.151

億元)於各區之扣減方式,

50%

0.0755

億元)依六分區

103

104

年實際未達執行率扣款、

50%

0.0755

億元)按

101

年各區人口風險因子(

R

值)進行

扣款分配。

3.

扣除品質保證保留款及上開移撥費用後,預算

100%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後保險對象

人數分配。

4.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

定之。

(三)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保障,

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二、中醫門診總額

(一)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二)分配方式:

1.

於扣除品質保證保留款及風險調整基金後,預算

2.22%

歸東區,

97.78%

歸其他五區。

2.

東區外,其他五分區依下列參數占率分配之:

(1)

各區實際收入預算占率:

69%

(2)

各區戶籍人口數占率:

11%

(3)

各區每人於各分區就醫次數之權值占率:

9%

(4)

各區人數利用率成長率與醫療費用點數成長率差:

5%

(5)

各區各鄉鎮市區每萬人口中醫師數占率:

5%

194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