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九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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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全民健康保險各部門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一般服務費用
分配方式
一、牙醫門診總額
(一)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二)分配方式:
1.
自一般服務費用移撥
4.156
億元,用於「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之論量計酬費
用」、「醫療資源不足且點值低地區獎勵計畫」、「投保人口就醫率全國最高二區之
保障款」、「牙周病統合照護計畫第一、二階段給付費用」及「牙周病統合照護計畫
第三階段給付費用」等
5
項,經費若有剩餘,則回歸一般服務費用。
2.
協定項目「
103
年新增支付標準預算執行率連
2
年未達
30%
者,扣其原編預算之
50%
」
(
-0.039%
,
-0.151
億元)於各區之扣減方式,
50%
(
0.0755
億元)依六分區
103
∼
104
年實際未達執行率扣款、
50%
(
0.0755
億元)按
101
年各區人口風險因子(
R
值)進行
扣款分配。
3.
扣除品質保證保留款及上開移撥費用後,預算
100%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後保險對象
人數分配。
4.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
定之。
(三)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保障,
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牙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二、中醫門診總額
(一)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二)分配方式:
1.
於扣除品質保證保留款及風險調整基金後,預算
2.22%
歸東區,
97.78%
歸其他五區。
2.
東區外,其他五分區依下列參數占率分配之:
(1)
各區實際收入預算占率:
69%
。
(2)
各區戶籍人口數占率:
11%
。
(3)
各區每人於各分區就醫次數之權值占率:
9%
。
(4)
各區人數利用率成長率與醫療費用點數成長率差:
5%
。
(5)
各區各鄉鎮市區每萬人口中醫師數占率:
5%
。
194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