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偏鄉人口預算分配調升機制:
1%
,若有餘款則歸入依「各區實際收入預算占率」
分配。
3.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中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
定之。
(三)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保障,
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中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三、西醫基層總額
(一)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二)分配方式:
1.
於扣除品質保證保留款後,預算
66%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及轉診型態」後保
險對象人數,
34%
依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開辦前一年(
89
年)各地區實際發生醫療
費用比率分配。
2.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體議
定之。
(三)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保障,
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四、醫院總額
(一)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二)分配方式:
於扣除品質保證保留款後及風險調整基金後,用於「計算」地區預算所採之門住診費用比
為
45
:
55
,該門診費用(
45%
)包含門診透析服務。
1.
門診服務(不含門診透析服務、品質保證保留款):
預算
50%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及轉診型態」後保險對象人數,
50%
依醫院總
額支付制度開辦前一年各地區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比率分配。
2.
住診服務(不含品質保證保留款):
預算
45%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後保險對象人數,
55%
依醫院總額支付制度
開辦前一年各地區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比率分配。
3.
各地區門住診服務,經依
1
、
2
計算後,合併預算,按季結算各區浮動點值以核付
費用。
4.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議定之。
(三)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保障,
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195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