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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偏鄉人口預算分配調升機制:

1%

,若有餘款則歸入依「各區實際收入預算占率」

分配。

3.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中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

定之。

(三)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保障,

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中醫門診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三、西醫基層總額

(一)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二)分配方式:

1.

於扣除品質保證保留款後,預算

66%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及轉診型態」後保

險對象人數,

34%

依西醫基層總額支付制度開辦前一年(

89

年)各地區實際發生醫療

費用比率分配。

2.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體議

定之。

(三)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保障,

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西醫基層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四、醫院總額

(一)地區範圍:以中央健康保險署六分區業務組所轄範圍區分為六個地區。

(二)分配方式:

於扣除品質保證保留款後及風險調整基金後,用於「計算」地區預算所採之門住診費用比

45

55

,該門診費用(

45%

)包含門診透析服務。

1.

門診服務(不含門診透析服務、品質保證保留款):

預算

50%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及轉診型態」後保險對象人數,

50%

依醫院總

額支付制度開辦前一年各地區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比率分配。

2.

住診服務(不含品質保證保留款):

預算

45%

依各地區校正「人口風險因子」後保險對象人數,

55%

依醫院總額支付制度

開辦前一年各地區實際發生醫療費用比率分配。

3.

各地區門住診服務,經依

1

2

計算後,合併預算,按季結算各區浮動點值以核付

費用。

4.

所涉執行面及計算等相關細節,授權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議定之。

(三)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保障,

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會同醫院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全民健康保險會同意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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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