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保署提案需檢附之自付差額特材品項「檢核表」
→不需修改(含無意見):
28
位
→建議修改:
4
位,內容如下:
1.
應於表頭增列相關說明,呈現本表目的。
2.
應思考健保會對自付差額特材把關之重點,建議考量以下
2
項:
(1)
需為民眾權益把關:從監理面向思考,應考量現有健保全額給付品項,是否已提供民
眾必須的照顧功能。
(2)
應考量自付差額品項價格是否過高,健保財務及民眾負擔能否承受。
3.
「
2.
程序完備」:增列「並檢附共同擬訂會議紀錄」。
4.
「
3.
保障被保險人基本使用權益」:名稱精簡為「保險對象權益保障」。
5.
「
4.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辦理自付差額特殊材料之作業原則』規定」:新增「已提供足
夠且明確之實證資料,足以支持本自付差額品項較健保全額給付品項,其附加之功能或
效果較佳,並列出預估效果值,例如
AR(Attributable Risk
,相差危險性
)
、
RR(Relative
Risk
,相對危險性
)
或
OR (Odds Ratio
,勝算比
)
。」
6.
「
5.
價格未偏離國際行情」:新增「⋯未高於目前國際價格之中位數或平均數」文字。
7.
建議表末增列「健保署之填報部門、填報人、連絡電話、日期」等資料。
四、健保署提報之「檢討改善報告內容」
→不需修改(含無意見):
30
位
→建議修改:
2
位,內容如下:
1.
「對健保財務之影響評估」,改為「對健保財務
3
∼
5
年之影響評估」。
2.
應增加自付差額特材納入全額給付作業機制之啟動時機,如:「若自付差額特材之占率
到達一定比率(或其使用量已遠超過健保全額品項時)」。
其他建議:
1
位
1.
除健保財務影響評估外,另可再呈現民眾自行負擔的總金額(例如:以自付差額品項之
「民眾自付差額額度」乘以「納入健保後預估使用量」估計),以確實瞭解民眾所增加
之財務負擔是否過重。
2.
請提供下列資料供參:一年內新納入自付差額特材之品項數、一年內由自付差額改為全
額給付之特材品項數。
198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