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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保署提案需檢附之自付差額特材品項「檢核表」

→不需修改(含無意見):

28

→建議修改:

4

位,內容如下:

1.

應於表頭增列相關說明,呈現本表目的。

2.

應思考健保會對自付差額特材把關之重點,建議考量以下

2

項:

(1)

需為民眾權益把關:從監理面向思考,應考量現有健保全額給付品項,是否已提供民

眾必須的照顧功能。

(2)

應考量自付差額品項價格是否過高,健保財務及民眾負擔能否承受。

3.

2.

程序完備」:增列「並檢附共同擬訂會議紀錄」。

4.

3.

保障被保險人基本使用權益」:名稱精簡為「保險對象權益保障」。

5.

4.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辦理自付差額特殊材料之作業原則』規定」:新增「已提供足

夠且明確之實證資料,足以支持本自付差額品項較健保全額給付品項,其附加之功能或

效果較佳,並列出預估效果值,例如

AR(Attributable Risk

,相差危險性

)

RR(Relative

Risk

,相對危險性

)

OR (Odds Ratio

,勝算比

)

。」

6.

5.

價格未偏離國際行情」:新增「⋯未高於目前國際價格之中位數或平均數」文字。

7.

建議表末增列「健保署之填報部門、填報人、連絡電話、日期」等資料。

四、健保署提報之「檢討改善報告內容」

→不需修改(含無意見):

30

→建議修改:

2

位,內容如下:

1.

「對健保財務之影響評估」,改為「對健保財務

3

5

年之影響評估」。

2.

應增加自付差額特材納入全額給付作業機制之啟動時機,如:「若自付差額特材之占率

到達一定比率(或其使用量已遠超過健保全額品項時)」。

其他建議:

1

1.

除健保財務影響評估外,另可再呈現民眾自行負擔的總金額(例如:以自付差額品項之

「民眾自付差額額度」乘以「納入健保後預估使用量」估計),以確實瞭解民眾所增加

之財務負擔是否過重。

2.

請提供下列資料供參:一年內新納入自付差額特材之品項數、一年內由自付差額改為全

額給付之特材品項數。

198

中華民國

105年版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