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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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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應定期公開與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

如下:

一、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每月應公布之各特約醫院保險病房設置

比率。

二、整體性之醫療品質資訊(如附表一)。

三、機構別之醫療品質資訊(如附表二)。

四、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主管機關核定有關醫療品質之資訊。

前項定期公開之資訊,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法令規定應向保險人登錄或備

查、醫療費用申報及第八條所定資料,並經保險人彙整者為限。

3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與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如下:

一、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每日應公布之保險病床使用情形。

二、訂有給付上限之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廠牌、產品性質(含副作用、禁

忌症及應注意事項等)及收費標準等相關資訊。

三、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主管機關核定有關醫療品質之資訊。

4

保險人為增訂或修正前二條所定項目,得邀請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

及被保險人代表,就資訊公開之目的、成本效益、可行性及實證醫學進行評選

或檢討。

5

依本辦法公開之醫療品質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保險人、醫學中心及區域

醫院應採電信網路傳送供公眾線上查詢為主要公開途徑;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

構得選擇下列適當方式之一為之:

附錄十一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2128000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

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九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312606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

文附表一、二;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

1041260684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

105126071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附表一、附表二

199

2016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