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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附錄

附錄十四 

104

年度總額協商通則

1

103

年第

5

次委員會議(

103.5.23

)通過

一、基期

以穩定為原則,若確需變動,應於前一年

6

月前提經議定;

6

月以後所議定調整事項,適用於

下年度總額。

二、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

各總額部門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採衛福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之數值與計算公式。

三、協商因素

(ㄧ)健保署會同各總額部門研擬年度協商草案時:

1.

應配合全民健保財務狀況,回歸以提供醫療服務為意旨。

2.

納入新醫療科技項目,並依民眾需要,先行規劃擬新增之項目及預估額度,以利協商

及維護民眾就醫權益。

(二)各部門「品質保證保留款」:

1.

金額應全數用於鼓勵提升醫療品質,並以最近

2

年(

103

104

年)該保留款成長率之

累計額度為限,其餘額度回歸一般服務預算。

2.

考量各部門對「品質保證保留款」之運用方式各異,同意總額部門於取得內部共識

後,可視需要由一般服務移列部分預算至品質保證保留款,並須提經健保會通過。

(三)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扣款:

列為協商減項,但僅減列民眾檢舉及健保署主動查核所發現之違規案件,不減列總額受託

單位或總額相關團體發揮同儕制約精神而主動舉發之案件。

(四)一般服務之協商因素項目屬計畫型預算者,應於年度實施前提出具體實施及監控方案(含

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執行情形應即時檢討;若未能如期實施且可歸因於該總額部

門,則應核扣當年度預算;實施成效並納入下年度總額協商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