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附錄
部門別 提問與意見交換 部門之預算協商
合計(不含
各自召集
會議時間)
付費者委員
視需要自行
召開會議
醫界委員視
需要自行
召開會議
推估最長
時間
醫院
30
分鐘 (門診透析
20
分鐘)
60
分鐘 (門診透析
20
分鐘)
130~170
分鐘
30
分鐘
30
分鐘
130~230
分鐘
西醫基層
25
分鐘
50
分鐘
115~150
分鐘
20
分鐘
20
分鐘
115~190
分鐘
牙醫
20
分鐘
40
分鐘
60~80
分鐘
20
分鐘
20
分鐘
60~120
分鐘
中醫
20
分鐘
40
分鐘
60~80
分鐘
20
分鐘
20
分鐘
60~120
分鐘
其他預算
20
分鐘
35
分鐘
55~73
分鐘
20
分鐘
55~93
分鐘
備註:各部門協商時間若確需延長,以不超過該「部門預算協商」時間之
50%
為限。
4.
相關原則
(1)
所有委員均可入場,惟非協商當時之總額部門委員,僅聽報告、提問與發表意見,
但不參與預算協商。
(2)
各部門和付費者代表委員進行預算協商時,請健保署相關人員在場提供所需說明。
(3)
付費者及醫界委員視需要自行召開會議時,可邀請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員提供
諮詢意見,及請健保會幕僚與健保署協助試算與說明。
5.
各方未能達成共識時之處理方式
(1)
保險付費者代表委員間無法達成共識時:
於協商共識會議中,由付費者委員召集內部會議討論,若無法以共識決形成一案
時,得由其代表以多數決議定之。
(2)
總額部門代表委員間無法達成共識時:
於協商共識會議中,由總額部門委員召集內部會議進行協調。
(3)
總額部門與付費者委員無法達成共識時:
依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10
條規定,分別就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員、保
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建議方案當中各提一案,報主管機關決定。個別委員
對建議方案有不同意見時,得提出不同意之意見書,由健保會併送主管機關。
6.
遵照健保會
102
年
10
月份委員會議議決事項,各部門總額年度預算之協商終止點,
原則預訂為
9
月份之委員會議,未能在安排時限內達成共識,除經協商雙方代表同意
外,將依法送請主管機關裁決,不再重啟協商。
註:上開決議事項為:「為期來年總額協商順利,往後於年度總額協商會議前,宜多召開會前溝通會議,
討論健保署及各部門總額所研提之協商項目
/
計畫
/
方案內容。若經努力仍協商未果,則應依法,
將付費者及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委員之方案,報主管機關決定,不再重啟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