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附錄
費協會第
178
次委員會議(
100.12.9
)通過
第
1
屆
103
年第
11
次委員會議(
103.11.28
)修正
一、適用範圍:
(一)屬「其他預期政策改變」:
1.
年度中其他預期之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及相關法規、政策修訂,其新增費
用不在協定時的各部門總額涵蓋範圍,如新增醫藥分業地區所增加之費用、年度中擴
大全民健保納保範圍等。
2.
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配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政策推動實施計畫經
費額度不足時之調整
(註
1
)
。
(二)屬「非預期風險」:
年度中發生全國(或特定區)之其他不可預期因素,如疾病異常流行、非天災所致之大型
事件等突發性特殊情況,致使民眾醫療需求大幅上升,對該部門整體醫療費用造成顯著影
響
(註
2
)
。
二、動支程序:
(一)屬「其他預期政策改變」:
由健保署依適用範圍,提經本會通過後,報請衛福部核定。原列於本項下之「新增醫藥分
附錄十六
「其他預期政策改變及調節非預期風險所需經
費」項目之適用範圍與動支程序
註
1
:歷年費協會協定對專款計畫經費超支之處理原則:
(1)
健保署與各總額部門擬訂專款計畫或方案時,已訂定若超過預算,實際服務點數以浮動點值方式處理。
(2)
屬疾病治療處置、用藥之專款,如:慢性
B
型及
C
型肝炎治療計畫、鼓勵器官移植並確保術後追蹤照護
品質、罕見疾病、血友病藥費等,另於其他預算編列額度,以因應不足所需。
(3)
未來若發生專款經費不足,須由各總額內他項經費剩餘款流用時,其經費之動支程序,應依費協會第
170
次委員會議決議,對已協定各項目金額之增減應正式提案,並經總額部門與付費者代表協商。
註
2
:本項目係用以因應年度中發生特異性、單次性狀況之需,費用不計入次年度總額基期。對於非預期政策改變
部分,考量政策制定有延續性,需預先籌劃及持續執行,爰對政策項目,建議於協商該年度總額時即納入部
門總額協商考量,則協定之預算將列入基期,以敷政策持續推動之需。若不及事先納入協商,則可於實施之
當年度,協商次年度總額時,併入考量,爰未將其列為「非預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