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
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工作項目及內容
預訂時程
三、協定事項之執行規劃與辦理
1.
健保署會同各總額部門,提出各協商或專款項目配套計畫之執行方案。
2.
各方案
/
計畫進度之追蹤,並視需要,請健保署或總額部門專案報告。
103
年
10
月∼
104
年
12
月
二、協商會議(含共識會議及委員會議)之安排:
(一)協商會議日期:本(
103
)年
9
月
26
日及
27
日上午,共一天半。
(二)工作內容:
1.
協商共識會議(
9
月
26
日):
(1)
分場次協商牙醫門診、中醫門診、西醫基層、醫院等各部門總額,及健保署管控之
「其他預算」,另討論其他未盡事宜。
(2)
門診透析服務獨立預算,則依西醫基層及醫院等二總額部門協商順序,併於先談之
部門協商。
2.
委員會議(
9
月
27
日上午):完成協商結論之確認。
(三)協商共識會議之與會人員:
1.
付費方:保險付費者代表委員。
2.
醫界:
(1)
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委員。
(2)
牙醫、中醫、西醫基層、醫院等總額部門協商時,以該總額部門之代表委員為主談
者,另加上該部門推派之協商代表
9
人(參照去年人數,以會場可容納為原則)。
(3)
護理及藥師公會全聯會代表委員可參與相關部門總額之協談。
(4)
門診透析服務:由西醫基層及醫院部門代表協談,另邀請台灣腎臟醫學會列席說明
(
1
人)。
3.
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國家發展委員會及主管機關代表委員。
4.
社保司與健保署相關人員及健保會幕僚。
(四)協商共識會議進行方式與原則:
1.
各部門協商順序:於
7
月份委員會議抽籤決定之。
2.
議程提經委員會議確認後,即應遵照辦理,不可臨時要求變更。
3.
各部門協商時間,安排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