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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附錄

採行政院主計總處

100

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所作之「醫療機構專案調查實施計畫」

調查結果,取去除「最高及最低

5%

極端值」後之平均數。

(2)

各成本項目對應之指數

除以下項目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另外計算外,其餘沿用行政院主計總處例行公告之指

標項目及數值:

①「藥品費用」採用「躉售物價指數—藥品類」指數,其內涵之「動物用藥」、

「中藥製劑」、「中藥材」、「供合成原料藥之有機化合物 」及「診斷或實驗

用試劑」項目,不納入計算。

②「醫療材料費用」選擇

100

年為基期之查價分類中之「電子醫療用儀器及設

備」、「注射筒、聽診器及導管等醫療器材」、「整形用具、人造關節等非電

子醫療器材及用品」、「放射照相或放射治療器具」以及「理化分析用儀器及器

具」等屬醫療儀器及材料之相關項目,作為計算。

(3)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之數值

前述各指標項目,以

100

年為基值(訂為

100

),計算

102

年對

101

年各指數年增

率,並將各部門之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按其

102

年醫療給付費用占率值加權計算

而得總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

3.

投保人口成長率

採國家發展委員會

101

年公布「中華民國

2012

年至

2060

年人口推計」之

104

年人口總

增加數之中推計數值估算。

註:本項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之計算公式與方法,將依衛福部報奉行政院核定之內涵辦理。

三、協商因素

(ㄧ)保險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改變

   預期新增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高科技及新藥)改變對醫療費用之影響率。

(二)鼓勵提升醫療品質及促進保險對象健康

   為鼓勵提升醫療服務品質或促進國人健康而允許增加費用之幅度。

(三)其他醫療服務利用及密集度之改變

反映因醫療科技或診療型態之改變,如大眾對醫療科技期許之增加、疾病發生率之改變、

以及醫療資源缺乏區醫療供給量之增加等因素造成對保險對象服務利用及密集度之影響

(須排除已於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反映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