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
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附錄十三
104
年度總額協商架構
第
1
屆
103
年第
5
次委員會議(
103.5.23
)通過
一、總額設定公式
●
年度全民健保醫療給付費用=
Σ
4
i=1
[
校正後前一年度部門別醫療給付費用×(
1
+年度部門別醫療給付費用成長率)
]
+年度
其他預算醫療給付費用
年度全民健保醫療給付費用成長率=
(年度全民健保醫療給付費用÷校正後前一年度全民健保醫療給付費用)-
1
●
年度部門別
註
1
醫療給付費用=
[
校正後前一年度部門別一般服務醫療給付費用
註
2
×(
1
+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
+協商因素成長率)
]
+年度專款項目經費+年度門診透析服務費用
註
3
年度部門別醫療給付費用成長率=
(年度部門別醫療給付費用÷校正後前一年度部門別醫療給付費用)-
1
註:
1.
部門別
(i)
=牙醫門診、中醫門診、西醫基層及醫院;另「其他預算」採協定各項目之全年經費 。
2.
依費協會第
114
次委員會議(
95.06.09
)決議,自
97
年度開始,總額基期須校正「投保人口年增率」
預估與實際之差值(即
104
年總額基期須校正
102
年投保人口成長率差值)。
3.
西醫基層及醫院總額尚須加上門診透析服務費用。
二、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
(ㄧ)成長率計算公式
[
(
1
+人口結構改變率+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
1
+投保人口成長率)
]
-
1
(二)各項因素之計算方法
1.
人口結構改變率
以衛福部報行政院時可取得之最近完整一年費用及計費人口數資料,
104
年度總額係
以
101
年每人醫療費用點數為基礎,計算
102
年對
101
年保險對象人口結構之影響(即
以各季季末保險對象人數之年齡性別百分比平均值計算,並以
5
歲為一組)。
2.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
(1)
成本項目之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