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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附錄七 保險給付範圍調整於年度總額作業中之運作機制(草案)
一、調整給付範圍所需年度財源,應於擬訂報院總額範圍時預為安置
(一)衛福部於研擬下年度總額範圍時,應預為規劃擬達成之政策目標,並將所需經費納入調整
因素中。
(二)健保署對下年度擬新增給付項目與支付標準調整所需經費,宜先報請衛福部納入總額範圍
草案(
1
∼
3
月)。特別是對財務影響較大者,須先估列,以利後續協商。
二、主管機關交付總額協定時,政策宜具體明確
衛福部交議年度總額協定案時(
7
月或
8
月),宜具體明確地提示與給付相關之政策,例如原
由政府負擔轉由健保給付之服務等,供後續協商遵循。
三、保險人研提之總額協商方案,應有整體規劃及經費預估
健保署所擬具各部門總額協商草案(
8
月送會),有關給付項目(含醫療服務、藥品及特
材)及支付標準調整部分,應是依循政策目標及考量民眾需求與前一年度給付調整情形等因素後
之整體規劃,以明確協定事項及據以執行。
四、依總額核定事項落實與管控給付範圍之調整
(一)總額經核定後,應於預算內整體調控
1.
年度總額經衛福部核定後,健保署應在預算額度內依核定事項調整個別給付項目及支
付標準。
2.
考量各醫療服務項目有截長補短作用,健保署可計畫性地進行整體調控,相關節流措
施所勻支之財源(如給付規定限縮、支付標準調降、取消不具效益之給付項目等),
亦可加以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