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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附錄

附錄十五 

104

年度總額協商程序

1

103

年第

4

次及第

6

次委員會議(

103.4.25

6.27

)通過

一、工作計畫表

工作項目及內容

預訂時程

一、協商前置作業

1.

討論

104

年度總額協商架構、通案性原則及協商程序。

2.

建立協商參考資料:

(1)

編具「全民健保總額支付制度協商參考指標要覽」。

(2)

編具「全民健保總額執行成果摘要」。

3.

召開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評核會議:

   檢討、評估各總額部門

102

年度協定事項執行情形。

4.

請健保署提報

103

年度總額所協定計畫(含專款)之執行情形。

5.104

年度總額案於主管機關交議後,進行各項相關作業:

(1)

請主管機關派員於委員會議說明行政院對總額範圍核定情形及政

策方向。

(2)

確定各部門總額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

6.

由健保署會同各總額部門預擬協商因素

/

專款項目及其預算規劃草案。

(1)

規劃草案內容應包含協商減列項目及預估金額。

(2)

各總額部門與健保署擬訂規劃草案時,對相關之醫療服務項目,

如護理、藥事服務、門診透析服務等,得邀集相關團體參與。

7.

安排總額協商之相關座談會

/

會前會。

(1)

召開

104

年度總額協商因素項目及計畫草案座談會:

①請各總額部門及健保署報告所規劃之

104

年度總額協商因素項

目及計畫草案,並進行綜合討論。

(註:除簡報外,並請提供各協商項目或計畫之詳細說明,其須包含

目標、醫療服務內容、費用估算基礎、過去執行成果、預期效

益等資料)

②請幕僚彙整評核會議評核委員之共識建議,及各部門總額之執行

成果,供討論參考。

(2)

召開健保署和付費者代表、專家學者與公正人士、相關機關代表

座談會。

(3)

另視需要召開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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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3

6

27

103

6

8

103

7

30

31

103

7

25

103

7

25

(或

8

22

日)

103

8

103

8

22

日(下午)

103

8

9

103

8

9

二、各部門總額成長率及分配方式之協商

1.

協定各部門總額成長率。

2.

協定各部門總額一般服務費用之分配方式(地區預算)。

3.

年度整體總額協定成長率及其分配之確認,及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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