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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附錄十三 

104

年度總額協商架構

1

103

年第

5

次委員會議(

103.5.23

)通過

一、總額設定公式

年度全民健保醫療給付費用=

Σ

4

i=1

[

校正後前一年度部門別醫療給付費用×(

1

+年度部門別醫療給付費用成長率)

]

+年度

其他預算醫療給付費用

年度全民健保醫療給付費用成長率=

(年度全民健保醫療給付費用÷校正後前一年度全民健保醫療給付費用)-

1

年度部門別

1

醫療給付費用=

[

校正後前一年度部門別一般服務醫療給付費用

2

×(

1

+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成長率

+協商因素成長率)

]

+年度專款項目經費+年度門診透析服務費用

3

年度部門別醫療給付費用成長率=

(年度部門別醫療給付費用÷校正後前一年度部門別醫療給付費用)-

1

   註:

1.

部門別

(i)

=牙醫門診、中醫門診、西醫基層及醫院;另「其他預算」採協定各項目之全年經費 。

2.

依費協會第

114

次委員會議(

95.06.09

)決議,自

97

年度開始,總額基期須校正「投保人口年增率」

預估與實際之差值(即

104

年總額基期須校正

102

年投保人口成長率差值)。

3.

西醫基層及醫院總額尚須加上門診透析服務費用。

二、醫療服務成本及人口因素

(ㄧ)成長率計算公式

[

1

+人口結構改變率+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

1

+投保人口成長率)

]

1

(二)各項因素之計算方法

1.

人口結構改變率

以衛福部報行政院時可取得之最近完整一年費用及計費人口數資料,

104

年度總額係

101

年每人醫療費用點數為基礎,計算

102

年對

101

年保險對象人口結構之影響(即

以各季季末保險對象人數之年齡性別百分比平均值計算,並以

5

歲為一組)。

2.

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

(1)

成本項目之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