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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工作項目及內容

預訂時程

三、協定事項之執行規劃與辦理

1.

健保署會同各總額部門,提出各協商或專款項目配套計畫之執行方案。

2.

各方案

/

計畫進度之追蹤,並視需要,請健保署或總額部門專案報告。

103

10

月∼

104

12

二、協商會議(含共識會議及委員會議)之安排:

(一)協商會議日期:本(

103

)年

9

26

日及

27

日上午,共一天半。

(二)工作內容:

1.

協商共識會議(

9

26

日):

(1)

分場次協商牙醫門診、中醫門診、西醫基層、醫院等各部門總額,及健保署管控之

「其他預算」,另討論其他未盡事宜。

(2)

門診透析服務獨立預算,則依西醫基層及醫院等二總額部門協商順序,併於先談之

部門協商。

2.

委員會議(

9

27

日上午):完成協商結論之確認。

(三)協商共識會議之與會人員:

1.

付費方:保險付費者代表委員。

2.

醫界:

(1)

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委員。

(2)

牙醫、中醫、西醫基層、醫院等總額部門協商時,以該總額部門之代表委員為主談

者,另加上該部門推派之協商代表

9

人(參照去年人數,以會場可容納為原則)。

(3)

護理及藥師公會全聯會代表委員可參與相關部門總額之協談。

(4)

門診透析服務:由西醫基層及醫院部門代表協談,另邀請台灣腎臟醫學會列席說明

1

人)。

3.

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國家發展委員會及主管機關代表委員。

4.

社保司與健保署相關人員及健保會幕僚。

(四)協商共識會議進行方式與原則:

1.

各部門協商順序:於

7

月份委員會議抽籤決定之。

2.

議程提經委員會議確認後,即應遵照辦理,不可臨時要求變更。

3.

各部門協商時間,安排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