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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

全民健康保險會

中華民國103年版

(五)需保障或鼓勵之醫療服務,以回歸支付標準處理為原則。如仍有部分服務需採點值保障,

請健保署會同各部門總額相關團體議定後送健保會備查。

四、專款專用項目

(ㄧ)回歸原協定意旨,採零基預算直接協定預算額度,且其款項不得以任何理由流出。實施成

效納入下年度總額協商考量。

(二)新增計畫,視行政院所核定總額範圍及計畫需要,決定是否支持該計畫並協定預算。具體

實施方案(含預定達成目標及評估指標)應於年度實施前擬定完成。

(三)具有特殊性、鼓勵性、目標性之新增計畫,宜列為專款項目,俟其執行具相當成效後,再

移至一般服務項目。

五、其他原則

(ㄧ)年度總額成長率及相關原則,經協定後不能再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變動之。

(二)各部門最後之年度總額成長率,應在行政院核定範圍內。

(三)所協商總額應與社會經濟因素及全民健保保費收入情形連動,且對有限健保資源,應予合

理配置。

(四)健保節流措施之實際效應,應自總額扣除。

(五)宜減少試辦性計畫,對已協定之計畫,應嚴格監控,並提出評估報告供委員於協商時參

考,若成效不佳即應退場;各項新計畫應有相對之退場機制。

(六)醫療費用總額經衛福部核定後,對已協定各項目金額之增減應正式提案,在健保會議決

前,並應再經總額部門與付費者代表協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