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of Contents Table of Contents
Previous Page  67 / 214 Next Page
Information
Show Menu
Previous Page 67 / 214 Next Page
Page Background

第二節 落實收支連動,穩健健保財務

業務現況

一、健保費率審議流程

二代健保自

102

年開始施行,係以財務收支

連動的方式運作,使協議訂定的總額與審議的一

般保險費費率相扣連,以確保收支平衡。因此,

健保法第

24

條規定,健保署須在健保會協議訂

定年度總額後

1

個月,提請審議當年度的一般保

險費費率;健保會於審議前,應邀集精算師、

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提供

意見,並於年度開始

1

個月前,依協議訂定的總

額,完成年度應計收支平衡費率的審議,報衛福

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由衛福部公告;若無法於

期限內完成審議,則由衛福部逕行報行政院核定

後公告。

健保會委員為依法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費率之

審議,於

104

年第

9

次委員會議(

104.10.23

)達

成「建立以科學數據為基礎且不受外力干擾之可

長可久費率調整機制」之共識,更進一步於

104

年第

10

次委員會議(

104.11.20

)決議通過「全

民健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下稱現行機

制)(如下),明訂健保費率調整之啟動條件

與調整方式,做為費率審議之參考。惟健保會費

率審議結果,仍須「報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核

定」,爰該機制並非整體健保收支連動因應財務

問題之政策工具。

全民健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

健保會協定次年度(下稱當年)總額後,健保署應以高、中、低三種方式推估保險收入與成本,並

依下列原則研提保險費率調整方案送健保會審議。

調

啟動條件 當年年底安全準備餘額不足

1.5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

調整方式

其調升以當年起(含)第

2

年年底可維持

2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之金額計算為

原則。

調

啟動條件 當年起(含)第

3

年年底安全準備餘額超出

3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

調整方式 其調降以超出之金額計算為原則。

為完善前揭機制,健保會於

106

年間曾舉辦

2

次專家諮詢會議,並於

106

年第

6

次委員會議

106.7.28

)提案討論,委員對於機制所提意見

與建議,皆提供做為健保署進行財務推估試算之

參考。

綜上所述,健保費率審議流程如下圖:

ANNUAL REPORT

2 0 1 8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