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落實收支連動,穩健健保財務
業務現況
一、健保費率審議流程
二代健保自
102
年開始施行,係以財務收支
連動的方式運作,使協議訂定的總額與審議的一
般保險費費率相扣連,以確保收支平衡。因此,
健保法第
24
條規定,健保署須在健保會協議訂
定年度總額後
1
個月,提請審議當年度的一般保
險費費率;健保會於審議前,應邀集精算師、
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提供
意見,並於年度開始
1
個月前,依協議訂定的總
額,完成年度應計收支平衡費率的審議,報衛福
部轉報行政院核定後,由衛福部公告;若無法於
期限內完成審議,則由衛福部逕行報行政院核定
後公告。
健保會委員為依法辦理全民健康保險費率之
審議,於
104
年第
9
次委員會議(
104.10.23
)達
成「建立以科學數據為基礎且不受外力干擾之可
長可久費率調整機制」之共識,更進一步於
104
年第
10
次委員會議(
104.11.20
)決議通過「全
民健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下稱現行機
制)(如下),明訂健保費率調整之啟動條件
與調整方式,做為費率審議之參考。惟健保會費
率審議結果,仍須「報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核
定」,爰該機制並非整體健保收支連動因應財務
問題之政策工具。
全民健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
健保會協定次年度(下稱當年)總額後,健保署應以高、中、低三種方式推估保險收入與成本,並
依下列原則研提保險費率調整方案送健保會審議。
費
率
調
升
啟動條件 當年年底安全準備餘額不足
1.5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
調整方式
其調升以當年起(含)第
2
年年底可維持
2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之金額計算為
原則。
費
率
調
降
啟動條件 當年起(含)第
3
年年底安全準備餘額超出
3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
調整方式 其調降以超出之金額計算為原則。
為完善前揭機制,健保會於
106
年間曾舉辦
2
次專家諮詢會議,並於
106
年第
6
次委員會議
(
106.7.28
)提案討論,委員對於機制所提意見
與建議,皆提供做為健保署進行財務推估試算之
參考。
綜上所述,健保費率審議流程如下圖: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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