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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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總額部門內部無法達成共識時:
由該總額部門代表之委員召集內部會議協調醫界方案。
(3)
總額部門與付費者委員無法達成共識時:
由付費者代表之委員、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各自提出一個建議方案。
6.
經主席於協商共識會議宣布協商結論後,禁止任一方提出變更或推翻前開結論,惟經雙方代
表同意,得再重新協議,並酌予調整該部門總額細項金額,並予以定案。
7.
各部門總額年度預算之協商終止點,訂為
9
月份委員會議之前,經委員會議確認後定案,不
得變更。
8.
為利瞭解年度總額之協商過程,與會人員之發言內容,將以實錄方式上網公開。
三、委員會議
(一)時間:
107
年
9
月
28
日(星期五)下午
2
時起,半天。
(二)確認協商結論(共識方案或雙方建議方案,含成長率、金額、協定事項),協定事項之文字在
不違反原協商意旨前提下,可酌予調整修正。
(三)依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第
10
條規定,未能達成共識方案時,應將委員會議確認之付
費者代表之委員、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建議方案,報請主管機關決定。至於個別委
員對建議方案有不同意見時,得於建議方案確認後,提出不同意之意見書,由健保會併送主管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