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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174

中華民國

107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部門別

1.

提問與意見交換

*

2.

視需要召開內部會議

3.

部門之預算協商

合計

(不含各自

召集會議時間)

推估最長時間

付費方自行

召集會議

醫界方自行

召集會議

醫院

30

分鐘 (門診透析

20

分鐘

30

分鐘

30

分鐘

60

分鐘 (門診透析

20

分鐘

130~170

分鐘

130~230

分鐘

西醫基層

25

分鐘

20

分鐘

20

分鐘

50

分鐘

115~150

分鐘

115~190

分鐘

牙醫

20

分鐘

20

分鐘

20

分鐘

40

分鐘

60~80

分鐘

60~120

分鐘

中醫

20

分鐘

20

分鐘

20

分鐘

40

分鐘

60~80

分鐘

60~120

分鐘

其他預算

20

分鐘

20

分鐘

35

分鐘

55~73

分鐘

55~93

分鐘

*

各部門之協商草案已於會前會報告,若本時段仍須說明,請簡要說明並以

5

分鐘為限。

門診透析服務預算之協商時間,併於西醫基層或醫院兩總額部門中協商順序較前者之時段(時間外加)。

備註:各部門協商時間若確需延長,以不超過該「部門之預算協商」時間之

50%

為限。

4.

相關原則:

所有委員均可入場,惟非該協商場次之總額部門委員,可以提問與發表意見,但不參與預算

協商。個別部門之協商場次安排分為三個階段,與會人員之參與方式如下:

場次協商階段

四部門總額協商

其他預算協商

1.

提問與意見交換

總額部門委員及協商代表:

說明協商草案與回應提問

健保署:

說明協商草案與回應提問

所有委員:均參與提問與意見交換

(若協商草案中,有部分項目涉及其他總額部門者,相關之醫界委員得表達其

看法;另必要時,得請健保署提供必要之說明)

2.

視雙方需要召開內部會議

付費方或醫界方:

自行召集內部會議

(可請本會幕僚與健保署同仁協助試算或說明)

付費方或健保署:

自行召集內部會議

(可請本會幕僚協助試算)

3.

部門之預算協商

→由「付費方」與「醫界方」雙方進行預算協商

 (請健保署相關人員提供所需說明)

由「付費方」與「健保署」

雙方進行預算協商

→若經雙方協商初步無法達成共識時:

由專家學者、公正人士、政府機關代表委員,在不涉及特定金額下提供專業

見解及中立意見,供雙方參考,再決定是否召開內部會議或繼續協商。

5.

若部門與付費者代表順利完成協商,達成共識,則於其預算協商時段當場試算,作成共識方

案。倘未能達成共識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1)

付費者代表委員間無法達成共識時:

由付費者代表之委員召集內部會議協調之,若無法以共識決形成一案時,得以多數決定

付費者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