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錄
174
中華民國
107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部門別
1.
提問與意見交換
*
2.
視需要召開內部會議
3.
部門之預算協商
合計
(不含各自
召集會議時間)
推估最長時間
付費方自行
召集會議
醫界方自行
召集會議
醫院
30
分鐘 (門診透析
20
分鐘
☆
)
30
分鐘
30
分鐘
60
分鐘 (門診透析
20
分鐘
☆
)
130~170
分鐘
130~230
分鐘
西醫基層
25
分鐘
20
分鐘
20
分鐘
50
分鐘
115~150
分鐘
115~190
分鐘
牙醫
20
分鐘
20
分鐘
20
分鐘
40
分鐘
60~80
分鐘
60~120
分鐘
中醫
20
分鐘
20
分鐘
20
分鐘
40
分鐘
60~80
分鐘
60~120
分鐘
其他預算
20
分鐘
20
分鐘
35
分鐘
55~73
分鐘
55~93
分鐘
*
各部門之協商草案已於會前會報告,若本時段仍須說明,請簡要說明並以
5
分鐘為限。
☆
門診透析服務預算之協商時間,併於西醫基層或醫院兩總額部門中協商順序較前者之時段(時間外加)。
備註:各部門協商時間若確需延長,以不超過該「部門之預算協商」時間之
50%
為限。
4.
相關原則:
所有委員均可入場,惟非該協商場次之總額部門委員,可以提問與發表意見,但不參與預算
協商。個別部門之協商場次安排分為三個階段,與會人員之參與方式如下:
場次協商階段
四部門總額協商
其他預算協商
1.
提問與意見交換
總額部門委員及協商代表:
說明協商草案與回應提問
健保署:
說明協商草案與回應提問
所有委員:均參與提問與意見交換
(若協商草案中,有部分項目涉及其他總額部門者,相關之醫界委員得表達其
看法;另必要時,得請健保署提供必要之說明)
2.
視雙方需要召開內部會議
付費方或醫界方:
自行召集內部會議
(可請本會幕僚與健保署同仁協助試算或說明)
付費方或健保署:
自行召集內部會議
(可請本會幕僚協助試算)
3.
部門之預算協商
→由「付費方」與「醫界方」雙方進行預算協商
(請健保署相關人員提供所需說明)
由「付費方」與「健保署」
雙方進行預算協商
→若經雙方協商初步無法達成共識時:
由專家學者、公正人士、政府機關代表委員,在不涉及特定金額下提供專業
見解及中立意見,供雙方參考,再決定是否召開內部會議或繼續協商。
5.
若部門與付費者代表順利完成協商,達成共識,則於其預算協商時段當場試算,作成共識方
案。倘未能達成共識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1)
付費者代表委員間無法達成共識時:
由付費者代表之委員召集內部會議協調之,若無法以共識決形成一案時,得以多數決定
付費者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