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類別
品項數
藥理分類及品項數
臨床價值與現行藥品相近
(第
2B
類)
27
3
激素及影響內分泌機轉藥物
2
心臟血管及腎臟藥物
1
代謝及營養劑
1
眼科製劑
1
抗癌瘤藥物
資料來源:健保署公告及
106
年歷次藥物共擬會議紀錄相關資料。
表
3-13
106
年新藥納入健保給付情形(續)
除持續引進新藥,對已給付藥品,健
保署也持續參考食藥署核准的適應症、相
關臨床研究與各專科醫學會的建議,放寬
藥品的使用規定。
106
年共放寬
30
項藥品
給付規定,包括治療癌症、黃斑部病變藥
品,及消化性潰瘍用藥等,並免除治療失
智症等部分藥品之事前審查,期更符合病
人需求、擴大照顧範圍,以提升民眾用藥
權益。
(四)
C
型肝炎口服新藥
106
年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將
C
型肝炎
口服新藥納入健保給付,源自衛福部為
根除
C
型肝炎,於
106
年
1
月底成立「國家
C
型肝炎旗艦計畫辦公室」,並整合疾病
管制署、國民健康署及健保署等相關資
源,推動國家型
C
型肝炎防治計畫,期望
早日達成世界衛生組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
2030
年全面根除
C
型肝炎之願景。
衛福部考量
C
型肝炎口服新藥只需服
用
3
至
6
個月,治癒率即可達
90%
以上,成
效相對顯著,惟其費用不低,考慮醫療資
源有限,為避免對其他醫療服務造成排
擠,乃規劃將
C
型肝炎口服新藥納入健保
給付,並於
106
年度交議健保會總額協商
之政策方向:「為落實
C
型肝炎之防治與
有效治療,降低肝硬化、肝癌之發生,
C
型肝炎防治納入國家公共衛生政策,分階
段將
C
型肝炎口服新藥納入健保給付」,
健保會乃配合於醫院及西醫基層總額,編
列「
C
型肝炎用藥」專款,計
30.01
億元,
包括給付
C
型肝炎口服新藥
20
億元,希望
醫師在執行該用藥計畫時,可以選擇對
病人最有效益之治療方式,以利資源有效
運用。健保署乃就
106
年可執行之預算範
圍,視病況的嚴重性及急迫性,設定治療
之優先順序,期將有限資源做最適分配。
二、審慎評估自付差額特材品項
在醫療資源有限下,以往對於「療效略佳
但價格昂貴」的特材品項,因為考量成本效益,
難以納入全額給付,而須由民眾自費。二代健保
實施後,為增加民眾的選擇權、減少財務負擔,
乃於健保法第
45
條規定,健保署可根據其專業
中華民國
106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72
106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