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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傳染病防治








                      傳染病防治除須持續辦理疫情監測及調                                別預算經費上限為新臺幣8,400億元 ,並
                  查、防疫整備、研究及預防接種,亦須因應                                  延長施行期間至111年6月30日 止 ,復
                  科技發展與民主社會所需,適時研修相關法                                  衡酌COVID-19疫情變化快速,立法院再

                  規,建置符合實務之防治架構,以保障全民                                  於111年5月27日同意延長前揭條例及
                  健康 。                                                 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

                                                                       止,施行屆滿未再延長。為因應前揭條
                  第一章  傳染病防治法規與制度                                      例施行屆期 ,銜接特別條例落日後防疫補

                                                                       償之申請核發作業,以及保護屬於國家
                      為杜絕傳染病發生、傳染及蔓延,制定
                                                                       關鍵基礎設施之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
                 《 傳染病防治法 》,以規範各級政府機關、醫
                                                                       爰增訂「 傳染病防治法 」第74條之1與
                  事機構及人員 、民眾等防治之義務及權利 。
                                                                       第61條之1及第61條之2,並分別於112
                  第一節  傳染病防治法規與架構                                      年6月21日及28日公布。另為配合防疫

                                                                       業務需要 ,112年修正之重要法規命令如
                  一、 傳染病防治法規:
                                                                       表6-1。
                     《 傳染病防治法 》及《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二、  防疫行政架構
                      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是執行
                      傳染病防治的兩大重要法規,另因應嚴                                本部疾病管制署( 以下簡稱疾管署 )負責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防治                          傳染病防治政策制定及考核 ,並設置六區
                      需要,立法院於109年2月25日三讀通                              管制中心執行檢疫業務並督導地方防疫工
                      過《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                              作;各地方政府則應擬定及落實執行防疫

                      特別條例 》並經總統公布 ,後續立法院於                             計畫 。
                      110年5月31日修正前揭條例,提高特


                    表6-1     112年修正法案表


                            名稱                  日期                             修正重點
                   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                            因應幼兒常規疫苗接種項目與時程之變更,爰修正本
                   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                3月27日       辦法第六條附表之國民小學 、幼兒園 、托嬰中心學童
                   辦法                                     及嬰幼兒應完成之疫苗接種項目及時程 。
                                                          修正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將使用經查驗登記核准或專
                   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                 5月1日       案核准之體外診斷試劑醫事機構,皆得由中央主管機
                   理辦法
                                                          關認可為該試劑合格檢驗機構 ,以符實務需求及運作 。
                                                          1. 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自第五類傳染病調整為
                   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                 5月1日          第四類傳染病 ,並配合調整相關防治措施 。
                   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5月31日
                                                          2. 修正「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報告時限為72小時 。
                                                          修 正 第 三 條 第 三 項 有 關 嚴 重 特 殊 傳 染 性 肺 炎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                12月29日 ( COVID-19)疫苗及卡介苗之徵收金,以符合收支平
                   收及審議辦法
                                                          衡及風險分擔原則 。
                  資料來源:衛福部疾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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