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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13年版 衛生福利年報






            三、 檢驗架構                                          四、  指揮架構

                 疾管署負責各種傳染病檢驗及研究業務 ,                             為 利 傳 染 病 之 緊 急 應 變 ,於 94年 成
                 於全國建置完善的傳染病檢驗網絡,除                               立國家衛生指揮中心( National Health

                 該署12間實驗室,另依法認可347家檢                             Command Center, NHCC ),結合中央流行
                 驗機構( 包括原268家「 嚴重特殊傳染性                           疫情指揮中心 、生物病原災害中央災害應
                 肺炎 」指定檢驗機構,因「 嚴重特殊傳                             變中心 、反生物恐怖攻擊指揮中心及中央

                 染性肺炎 」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全數                              緊急醫療災難應變中心等功能 ,架構完整
                 轉換為認可檢驗機構 )、11家「 新 型A型                          防災啟動機制 。中心運作採中央 、區域 、

                 流感 」指定檢驗機構、10家結核病合約                             地方三層式規劃 。整體指揮架構如圖6-1。
                 實驗室與8家腸病毒及流感病毒合約實驗                              平時並設有我國與世界各國聯絡之國際
                 室 ,以及1家高危險病原體及列管毒素檢                             衛生條例對口單位( International Health

                 驗機構 。                                           Regulations Focal Point, IHR Focal Point ),
                                                                 以利重要疫情及公共衛生緊急事件之通報
                                                                 及應變 。



              圖6-1     傳染病防治指揮架構圖


                                                              1. 即時疫情、資訊整合分析平台,提供防疫決策
                                                                依據。
              中              國家衛生指揮中心                         2. 多元通訊設備,即時掌握第一線防疫戰況。
                            (設於疾病管制署)                         3. 設有 IHR Focal Point隨時交換國內外疫情資訊。
              央                                               4. 依據國內外疫情流行狀況,得成立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分三級,署級、部級、行政院層級),
                                          指令下達                  整合中央跨部會資源;疫情趨緩由指揮官提出建

                                                                議,再交由行政院作成解除決定。




                    臺北區 北區  中區  南區             高屏區     東區     1. 疾管署下設六區管制中心,分區督導地方政府
                     管  傳  管  傳   管  傳   管  傳   管  傳   管  傳     傳染病防治工作。
              區      制  染  制  染   制  染   制  染   制  染   制  染   2. 全國建置六個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各區設正、
                     中  病  中  病   中  病   中  病   中  病   中  病     副指揮官與指定隔離醫院、應變醫院,於中央
              域      心  防  心  防   心  防   心  防   心  防   心  防     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協助統籌指揮調
                                           治
                                                          治
                                                   治
                       治
                              治
                                     治
                       醫      醫      醫     醫       醫      醫     度轄區醫療資源、疫情防治及病人隔離治療等
                       療      療      療     療       療      療     相關事項。
                       網      網      網     網       網      網

                          情資上達
              地                                               1. 執行轄區內傳染病防治事務。
              方               地方政府衛生局                         2. 依據轄區疫情狀況,地方主管機關得成立地方
                                                                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資料來源:衛福部疾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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