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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13年版 衛生福利年報
三、 檢驗架構 四、 指揮架構
疾管署負責各種傳染病檢驗及研究業務 , 為 利 傳 染 病 之 緊 急 應 變 ,於 94年 成
於全國建置完善的傳染病檢驗網絡,除 立國家衛生指揮中心( National Health
該署12間實驗室,另依法認可347家檢 Command Center, NHCC ),結合中央流行
驗機構( 包括原268家「 嚴重特殊傳染性 疫情指揮中心 、生物病原災害中央災害應
肺炎 」指定檢驗機構,因「 嚴重特殊傳 變中心 、反生物恐怖攻擊指揮中心及中央
染性肺炎 」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全數 緊急醫療災難應變中心等功能 ,架構完整
轉換為認可檢驗機構 )、11家「 新 型A型 防災啟動機制 。中心運作採中央 、區域 、
流感 」指定檢驗機構、10家結核病合約 地方三層式規劃 。整體指揮架構如圖6-1。
實驗室與8家腸病毒及流感病毒合約實驗 平時並設有我國與世界各國聯絡之國際
室 ,以及1家高危險病原體及列管毒素檢 衛生條例對口單位( International Health
驗機構 。 Regulations Focal Point, IHR Focal Point ),
以利重要疫情及公共衛生緊急事件之通報
及應變 。
圖6-1 傳染病防治指揮架構圖
1. 即時疫情、資訊整合分析平台,提供防疫決策
依據。
中 國家衛生指揮中心 2. 多元通訊設備,即時掌握第一線防疫戰況。
(設於疾病管制署) 3. 設有 IHR Focal Point隨時交換國內外疫情資訊。
央 4. 依據國內外疫情流行狀況,得成立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分三級,署級、部級、行政院層級),
指令下達 整合中央跨部會資源;疫情趨緩由指揮官提出建
議,再交由行政院作成解除決定。
臺北區 北區 中區 南區 高屏區 東區 1. 疾管署下設六區管制中心,分區督導地方政府
管 傳 管 傳 管 傳 管 傳 管 傳 管 傳 傳染病防治工作。
區 制 染 制 染 制 染 制 染 制 染 制 染 2. 全國建置六個傳染病防治醫療網區,各區設正、
中 病 中 病 中 病 中 病 中 病 中 病 副指揮官與指定隔離醫院、應變醫院,於中央
域 心 防 心 防 心 防 心 防 心 防 心 防 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協助統籌指揮調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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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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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醫 醫 醫 醫 醫 度轄區醫療資源、疫情防治及病人隔離治療等
療 療 療 療 療 療 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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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資上達
地 1. 執行轄區內傳染病防治事務。
方 地方政府衛生局 2. 依據轄區疫情狀況,地方主管機關得成立地方
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資料來源:衛福部疾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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