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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13年版 衛生福利年報






            第二節  長照服務品質提升機制                                    (二 )  落實特約管理及退場機制:
                                                                      112年10月6日施行之「 長期照顧
            一、 基於維護長照服務品質及有效進行人員管
                                                                      特約管理辦法 」蒐集地方主管機關
                 理,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
                                                                      為長照特約管理所遇問題,再予強
                 育及登錄辦法規定,自111年9月2日起
                                                                      化特約管理機制,包含:要求地方
                 長照人員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 ,以1處為
                                                                      主管機關應劃分服務區域並公告、
                 限 。另顧及登錄於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
                                                                      不同意特約之要件 、違約記點機制 、
                 服務機構照服員工作型態與固定場域之社
                                                                      依違約情形予以減少或停止派案、
                 區式或住宿式長照機構照服員不同 ,且居
                                                                      終止或解除特約之要件,以及地方
                 家式長照機構其設置標準無訂有應置照服
                                                                      主管機關應於特約期間內對特約單
                 員人力比,為兼顧居服員工作權益,自
                                                                      位之申報案件進行至少一次查核,
                 112年10月13日起 ,支援機構未逾2處,
                                                                      若有違規事由應不予支付費用並可
                 業務負責人不得拒絕居家照服員報請支援
                                                                      追繳違約金等,以落實管理並不良
                 上限 。
                                                                      特約單位之退場機制 。
            二、  自106年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迄今 ,
                                                               (三 )  賡續各項推動服務品質維護管理事項:
                 長照服務資源布建數及服務人數均有長足
                                                                      1. 妥為運用長照支付審核系統申報
                 成長 ,除服務量成長外 ,積極推動各項長
                                                                        資料:請地方政府定期比對申報
                 照服務品質提升及維護相關措施 ,包含:
                                                                        資料與長照機構服務紀錄及長照
               (一 )  定期辦理機構評鑑建立查核機制:                                    人員登錄情形;另針對申報異常

                      1. 對於依長服法設立之各類長照機                                 情形主動調查、瞭解並應予輔導
                        構,按長服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機                                  改善 。
                        構評鑑辦法相關規定,每四年接
                                                                      2. 針對長照服務連結情形,應訂定
                        受評鑑一次,評鑑結果應予對外
                                                                        個案管理服務品質查核及管理機
                        公告,以利服務使用者於服務選
                                                                        制,業將建置管理考核機制、異
                        擇參考。又對於評鑑結果不合格
                                                                        常指標查處等納入衛生考評指
                        者,應限期令其改善,並依其具
                                                                        標,俾督導縣市政府落實積極輔
                        體改善情形,處罰鍰、停業處分
                                                                        導管理 。
                        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
                      2. 依據長服法及相關子法規範,地                               3. 考評指標引導服務品質精進:衛
                        方政府依規應落實長照機構及長                                  生考評指標納入「 居家服務品質

                        照人員管理,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管理 」及「 日間照顧、小規模多
                        不預先通知檢查 。                                       機能、家庭托顧服務單位品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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