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應檢視歷年總額預算投入政策推動或提
升給付效益之各項節流成效,並建立合
理反映於總額支出之原則(如:建立分
配方式,列入總額協商減項及同步建立
加項等),使節流金額達到最有效率之
運用。
(五)「全民健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建
議應適度納入整體經濟成長、付費者負擔
能力、漸進式調整費率等意見。
為進一步研議專家學者所提意見之具
體可行方案,健保會後續將提出「建立合
理健保財務平衡及資源配置多元運作模式
評析」研究計畫,預計於
109
年完成。
二、
108
年度保險費率之審議結果
健保署依據「
108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率審議前意見諮詢會議」結論,研提「
108
年度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率審議方案」,提健保會第
10
次委員會議審議。
與會委員就健保財務所提相關意見,包括:
(一)保險收入:健保基金預決算案不予備查有
關政府依法應負擔之保險費、基金投資策略、代
位求償範圍、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影響金額分析及
政策因素試算之建議。(二)保險成本增加項
目,如有涉及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國
民健康署應付費用,倘其非屬健保給付範圍者,
應由權責機關以公務預算支應,若屬健保給付範
圍,且將影響健保財務收支者,請衛生福利部事
先徵詢本會委員意見。
依據健保署資料顯示,
108
年健保財務收支
短絀約
403
億元,惟健保安全準備餘額至
108
年底
約有
1,730
億元,約當
3.15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
爰建議維持現行費率
4.69%
,並依健保法第
24
條
規定,於
107
年
11
月
23
日將
108
年度全民健康保
險保險費率審議結果函報衛福部轉報行政院。衛
福部
107
年
12
月
28
日函知行政院核定結果「
108
年度一般保險費費率維持現行費率
4.69%
,不予
調整」。
第三節 合理調整給付範圍,保障民
眾就醫權益
業務現況
全民健保所提供的給付範圍,相當廣泛,涵
蓋門診(含西醫、中醫、牙醫)、急診、住院、
復健、居家醫療照護等項目。隨著人口老化及新
醫療科技引進,醫療費用日益高漲,未來若健保
財務無法收支平衡時,除調高保險費率外,也可
能須藉由縮減保險給付範圍來因應。因此,健保
法賦予健保會對健保署所擬訂的「保險給付範圍
調整方案」(健保法第
26
條)、「保險不給付項
目」(健保法第
51
條)進行審議,及討論「自付
差額特殊材料品項」(健保法第
45
條,部分給
付)的權責。
為確保民眾就醫權益,提供民眾與時俱進的
醫療技術與服務,每年協商總額時,皆會在醫院
及西醫基層總額編列「新醫療科技」相關預算,
以持續引進新醫療服務、藥品、特材等項目。健
保會為落實總額協定事項「新增、調整給付項
目」的要求,乃於
104
年
3
月份委員會議建立「全
民健康保險年度總額對給付項目調整之處理原
則與流程」(如圖
3-14
)。健保會依該原則及流
程,每年編列「新醫療科技」預算,並請健保署
提至依健保法第
41
條規定由保險人召開與相關機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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