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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應檢視歷年總額預算投入政策推動或提

升給付效益之各項節流成效,並建立合

理反映於總額支出之原則(如:建立分

配方式,列入總額協商減項及同步建立

加項等),使節流金額達到最有效率之

運用。

(五)「全民健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建

議應適度納入整體經濟成長、付費者負擔

能力、漸進式調整費率等意見。

為進一步研議專家學者所提意見之具

體可行方案,健保會後續將提出「建立合

理健保財務平衡及資源配置多元運作模式

評析」研究計畫,預計於

109

年完成。

二、

108

年度保險費率之審議結果

健保署依據「

108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

率審議前意見諮詢會議」結論,研提「

108

年度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率審議方案」,提健保會第

10

次委員會議審議。

與會委員就健保財務所提相關意見,包括:

(一)保險收入:健保基金預決算案不予備查有

關政府依法應負擔之保險費、基金投資策略、代

位求償範圍、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影響金額分析及

政策因素試算之建議。(二)保險成本增加項

目,如有涉及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國

民健康署應付費用,倘其非屬健保給付範圍者,

應由權責機關以公務預算支應,若屬健保給付範

圍,且將影響健保財務收支者,請衛生福利部事

先徵詢本會委員意見。

依據健保署資料顯示,

108

年健保財務收支

短絀約

403

億元,惟健保安全準備餘額至

108

年底

約有

1,730

億元,約當

3.15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

爰建議維持現行費率

4.69%

,並依健保法第

24

規定,於

107

11

23

日將

108

年度全民健康保

險保險費率審議結果函報衛福部轉報行政院。衛

福部

107

12

28

日函知行政院核定結果「

108

年度一般保險費費率維持現行費率

4.69%

,不予

調整」。

第三節 合理調整給付範圍,保障民

眾就醫權益

業務現況

全民健保所提供的給付範圍,相當廣泛,涵

蓋門診(含西醫、中醫、牙醫)、急診、住院、

復健、居家醫療照護等項目。隨著人口老化及新

醫療科技引進,醫療費用日益高漲,未來若健保

財務無法收支平衡時,除調高保險費率外,也可

能須藉由縮減保險給付範圍來因應。因此,健保

法賦予健保會對健保署所擬訂的「保險給付範圍

調整方案」(健保法第

26

條)、「保險不給付項

目」(健保法第

51

條)進行審議,及討論「自付

差額特殊材料品項」(健保法第

45

條,部分給

付)的權責。

為確保民眾就醫權益,提供民眾與時俱進的

醫療技術與服務,每年協商總額時,皆會在醫院

及西醫基層總額編列「新醫療科技」相關預算,

以持續引進新醫療服務、藥品、特材等項目。健

保會為落實總額協定事項「新增、調整給付項

目」的要求,乃於

104

3

月份委員會議建立「全

民健康保險年度總額對給付項目調整之處理原

則與流程」(如圖

3-14

)。健保會依該原則及流

程,每年編列「新醫療科技」預算,並請健保署

提至依健保法第

41

條規定由保險人召開與相關機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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