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央健康保險署平衡費率計算模型及架構
所採假設與推估方式,請參酌專家學者下
列所提意見,修正「
108
年度全民健康保
險保險費率方案(草案)」送本會
107
年
第
10
次委員會議(
107.11.16
)審議。
1.
推估保險收入與保險成本所採投保人
口成長率參照方式不一致,請補充說
明理由。
2.
健保基金投資雖應秉持穩健原則,但投
資收益率偏低,宜尋求改善方法。另請
補充菸捐分配收入之推估過程。
3.
各項政策因素,如取消停復保、醫師納
入勞基法之預期啟動年度、預估影響金
額之妥適性,請審慎評估。
資料來源:
108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率審議前意見諮詢會議(
107.10.24
)健保署簡報第
21
頁。
(三)對解決整體健保財務收支結構性失衡問題
之具體建議
1.
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回
歸健保法第
2
及第
3
條規定以支出面公式
計算。
2.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抵觸母法第
27
條
部分應檢討修正。
3.
及早建立依健保法第
26
條調整保險給付
範圍之審議機制,並檢討論量計酬支付
制度之合理性。
4.
善用部分負擔作為改變民眾醫療行為,
抑制不當醫療利用的有效工具。
(四)健保節流成效如何反映於健保收支
1.
節流措施之成效,應回歸健保基金或付
費者共享。
107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
第三章
74
中華民國
107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