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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健康保險署平衡費率計算模型及架構

所採假設與推估方式,請參酌專家學者下

列所提意見,修正「

108

年度全民健康保

險保險費率方案(草案)」送本會

107

10

次委員會議(

107.11.16

)審議。

1.

推估保險收入與保險成本所採投保人

口成長率參照方式不一致,請補充說

明理由。

2.

健保基金投資雖應秉持穩健原則,但投

資收益率偏低,宜尋求改善方法。另請

補充菸捐分配收入之推估過程。

3.

各項政策因素,如取消停復保、醫師納

入勞基法之預期啟動年度、預估影響金

額之妥適性,請審慎評估。

資料來源:

108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率審議前意見諮詢會議(

107.10.24

)健保署簡報第

21

頁。

(三)對解決整體健保財務收支結構性失衡問題

之具體建議

1.

政府應負擔健保總經費法定下限

36%

歸健保法第

2

及第

3

條規定以支出面公式

計算。

2.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抵觸母法第

27

部分應檢討修正。

3.

及早建立依健保法第

26

條調整保險給付

範圍之審議機制,並檢討論量計酬支付

制度之合理性。

4.

善用部分負擔作為改變民眾醫療行為,

抑制不當醫療利用的有效工具。

(四)健保節流成效如何反映於健保收支

1.

節流措施之成效,應回歸健保基金或付

費者共享。

107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

第三章

74

中華民國

107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