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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166

中華民國

107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21

2.

請健保署持續監控

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之藥品給付規定修訂所產生之相關檢查(驗)

費用及其對點值可能的影響,並請幕僚於

108

年度工作計畫安排專案報告,以利委員

了解。

二、重要報告事項暨決議:

(一)本會重要業務報告:

1.

上次委員會議決議(定)事項及第

3

屆委員會議其他未結案件辦理情形:

(1)

擬解除追蹤之項次

16

「請健保署依委員意見,具體補充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68

條檢討報告」,改列繼續追蹤,請補充公告平均眷口數

0.61

之設定依據及

調整原則。

(2)

本屆歷次委員會議未結案件,移請下屆委員繼續關心。

2.

其他預算項下之「區域醫療整合計畫」,考量

107

年度將屆,執行內容尚無法達成共

識,且

108

年未續編該計畫費用,爰不再執行。其餘

107

年度全民健保各部門總額

協定事項尚未完成之項目,請健保署與各總額部門相關團體盡速完成。

3.

為即早規劃辦理

107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評核作業,請各部門總額受託團體及健保

署於

108

1

21

日前,配合提供年度執行重點目標及評核相關執行建議,以利後

續作業。

(二)幕僚單位報告「

108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核定結果及後

續相關事項:

1.

請健保署及各部門總額相關團體確實依「

108

年度協定事項及相關計畫追蹤時程表」

辦理相關事宜,附帶建議部分亦請依所列時程提報本會。

2.

108

年度各部門總額中應於

107

12

月底前完成之協定事項」,尚有未完成項目,

請健保署協調各總額部門相關團體盡速辦理。

3.

委員所提意見,請健保署參考辦理。

附帶決定:

1.

再次函知衛福部重申應尊重本會總額協商結果。關於「

108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

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核

(

決)定結果,衛福部於其他預算增編

C

型肝炎口服新藥費

13.7

億元部分,應遵循法定協商程序,經本會協商始得納入總額。

2.

不同意將推廣「行動支付」等與醫療品質無關之項目,納為各總額部門品質保證保留

款實施方案之獎勵指標。

3.

同意將醫事司研訂之「無障礙就醫環境」認定標準納入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之獎

勵指標。另建請醫事司研訂相關認定標準時,邀請身障團體共同研商討論。

25

報請衛福部核定本會所協議訂定之「

108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中醫門診、醫院醫療給

付費用總額一般服務費用之地區預算分配方式」。

11/26

12/24

108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率:

11

26

日函報衛福部本會審議結果,維持現行

4.69%

,經衛福部轉呈行政院,於

12

24

核定,維持現行之

4.69%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