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錄
166
中華民國
107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21
2.
請健保署持續監控
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之藥品給付規定修訂所產生之相關檢查(驗)
費用及其對點值可能的影響,並請幕僚於
108
年度工作計畫安排專案報告,以利委員
了解。
二、重要報告事項暨決議:
(一)本會重要業務報告:
1.
上次委員會議決議(定)事項及第
3
屆委員會議其他未結案件辦理情形:
(1)
擬解除追蹤之項次
16
「請健保署依委員意見,具體補充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68
條檢討報告」,改列繼續追蹤,請補充公告平均眷口數
0.61
之設定依據及
調整原則。
(2)
本屆歷次委員會議未結案件,移請下屆委員繼續關心。
2.
其他預算項下之「區域醫療整合計畫」,考量
107
年度將屆,執行內容尚無法達成共
識,且
108
年未續編該計畫費用,爰不再執行。其餘
107
年度全民健保各部門總額
協定事項尚未完成之項目,請健保署與各總額部門相關團體盡速完成。
3.
為即早規劃辦理
107
年各部門總額執行成果評核作業,請各部門總額受託團體及健保
署於
108
年
1
月
21
日前,配合提供年度執行重點目標及評核相關執行建議,以利後
續作業。
(二)幕僚單位報告「
108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核定結果及後
續相關事項:
1.
請健保署及各部門總額相關團體確實依「
108
年度協定事項及相關計畫追蹤時程表」
辦理相關事宜,附帶建議部分亦請依所列時程提報本會。
2.
「
108
年度各部門總額中應於
107
年
12
月底前完成之協定事項」,尚有未完成項目,
請健保署協調各總額部門相關團體盡速辦理。
3.
委員所提意見,請健保署參考辦理。
附帶決定:
1.
再次函知衛福部重申應尊重本會總額協商結果。關於「
108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
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核
(
決)定結果,衛福部於其他預算增編
C
型肝炎口服新藥費
用
13.7
億元部分,應遵循法定協商程序,經本會協商始得納入總額。
2.
不同意將推廣「行動支付」等與醫療品質無關之項目,納為各總額部門品質保證保留
款實施方案之獎勵指標。
3.
同意將醫事司研訂之「無障礙就醫環境」認定標準納入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之獎
勵指標。另建請醫事司研訂相關認定標準時,邀請身障團體共同研商討論。
25
報請衛福部核定本會所協議訂定之「
108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中醫門診、醫院醫療給
付費用總額一般服務費用之地區預算分配方式」。
11/26
│
12/24
108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率:
11
月
26
日函報衛福部本會審議結果,維持現行
4.69%
,經衛福部轉呈行政院,於
12
月
24
日
核定,維持現行之
4.69%
。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