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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3-10

 年度總額對給付項目調整之處理原則

針對涉及財務平衡者,應預為

安置調整給付項目所需財源

應交付供協商遵循之具體明確

給付項目調整政策

應交付供協商遵循之具體明確

給付項目調整政策

依政策目標及健保署或各總額

部門所擬給付項目調整方案,

進行協定分配

編列「新醫療科技」項目預算

定期提報「新醫療科技」執行

情形及財務影響

執行成果納入次年度總額協商

參考

衛福部

健保署

健保署

健保署

擬訂年度總額範圍

協議訂定年度總額

給付相關計畫執行結果之檢討

交付健保會協定年度

總額及其分配方式

涉及財務平衡者,應整體規劃

方案(草案)內容及預估所須

經費

保險人研提年度給付

項目調整方案

下年度︵全年︶

1

7

8

9

中華民國

106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66

106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