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圖
3-10
年度總額對給付項目調整之處理原則
針對涉及財務平衡者,應預為
安置調整給付項目所需財源
應交付供協商遵循之具體明確
給付項目調整政策
應交付供協商遵循之具體明確
給付項目調整政策
•
依政策目標及健保署或各總額
部門所擬給付項目調整方案,
進行協定分配
•
編列「新醫療科技」項目預算
•
定期提報「新醫療科技」執行
情形及財務影響
•
執行成果納入次年度總額協商
參考
衛福部
健保署
健保署
健保署
擬訂年度總額範圍
協議訂定年度總額
給付相關計畫執行結果之檢討
交付健保會協定年度
總額及其分配方式
涉及財務平衡者,應整體規劃
方案(草案)內容及預估所須
經費
保險人研提年度給付
項目調整方案
下年度︵全年︶
1
∼
7
月
8
∼
9
月
中華民國
106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66
106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