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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健保會於

106

10

20

日召開「

107

年度全

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率審議前意見諮詢會議」,諮

詢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及社會公正

人士,計

8

位提供意見。由於健保會委員十分關

3.

「業務費用」:較

1 0 5

年度成長

297.54%

,主要係辦理

105

年度提升保險

服務成效項目,部分購建固定資產及電

腦軟體陸續於

105

年底完成驗收後,於

106

年度開始提列折舊、攤銷,致業務

費用較去年同期增加。

執行成果

一、

107

年度保險費率審議前意見諮詢會議

結論

健保署在健保會完成

107

年度總額協商後,

依法於

106

10

月向健保會提報「

107

年度全民

健康保險保險費率審議方案(草案)」,內容包

括「平衡費率計算公式」、「推估方法」、「平

衡費率試算假設、方式及結果」、「政策因素及

試算」等,並將基本工資調升趨勢、軍公教調薪

趨勢、醫師納入勞基法成本上升等政策因素納入

保險財務之高、低推估,與現行「全民健保財務

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下稱現行機制)及

2

建議方案 (健保署方案、配合委員任期每

2

年固

定,如表

3-10

)排列組合後,分別搭配

107

年度

總額協商之付費者、醫界版本,研提

24

個試算

方案。

3-10

 現行「全民健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及建議方案

費率調整方案

現行機制

建議方案

1

(健保署方案)

建議方案

2

(配合委員任期每

2

年固定)

調降

啟動

條件

當年起(含)第

3

年年

底安全準備餘額超出

3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

當年保險收入超出當年保險成本

5%

且當年起(含)第

3

年年

底安全準備餘額超出

3

個月保險

給付支出

2

年依當年起

2

年收支平

衡費率調整,適用

2

當年起(含)第

2

年年底可

維持

2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之

金額計算為原則

調整

方式

其調降以超出之金額計

算為原則

其調降以超出之金額計算為原則

調升

啟動

條件

當年年底安全準備餘額

不足

1.5

個月保險給付

支出

當年保險成本超出保險收入之

5%

或當年年底安全準備餘額不足

2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

調整

方式

其調升以當年起(含)

2

年年底可維持

2

月保險給付支出之金額

計算為原則

其調升以當年收支平衡費率及當

年年底安全準備餘額維持至少

2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之金額計算為

原則

心費率相關議題,當日共有

23

位委員列席,全程

參與討論。專家學者就健保署擬具費率方案(草

案)及其「所採假設與推估方式之合理性」提供

意見,作為健保署修正方案(草案)之參考,並

中華民國

106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64

106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