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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健保會於

106

年

10

月

20

日召開「

107

年度全

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率審議前意見諮詢會議」,諮

詢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及社會公正

人士,計

8

位提供意見。由於健保會委員十分關

3.

「業務費用」:較

1 0 5

年度成長

297.54%

,主要係辦理

105

年度提升保險

服務成效項目,部分購建固定資產及電

腦軟體陸續於

105

年底完成驗收後,於

106

年度開始提列折舊、攤銷,致業務

費用較去年同期增加。

執行成果

一、

107

年度保險費率審議前意見諮詢會議

結論

健保署在健保會完成

107

年度總額協商後,

依法於

106

年

10

月向健保會提報「

107

年度全民

健康保險保險費率審議方案(草案)」,內容包

括「平衡費率計算公式」、「推估方法」、「平

衡費率試算假設、方式及結果」、「政策因素及

試算」等,並將基本工資調升趨勢、軍公教調薪

趨勢、醫師納入勞基法成本上升等政策因素納入

保險財務之高、低推估,與現行「全民健保財務

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下稱現行機制)及

2

案

建議方案 (健保署方案、配合委員任期每

2

年固

定,如表

3-10

)排列組合後,分別搭配

107

年度

總額協商之付費者、醫界版本,研提

24

個試算

方案。

表

3-10

 現行「全民健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及建議方案

費率調整方案

現行機制

建議方案

1

(健保署方案)

建議方案

2

(配合委員任期每

2

年固定)

調降

啟動

條件

當年起(含)第

3

年年

底安全準備餘額超出

3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

當年保險收入超出當年保險成本

之

5%

且當年起(含)第

3

年年

底安全準備餘額超出

3

個月保險

給付支出

每

2

年依當年起

2

年收支平

衡費率調整,適用

2

年

當年起(含)第

2

年年底可

維持

2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之

金額計算為原則

調整

方式

其調降以超出之金額計

算為原則

其調降以超出之金額計算為原則

調升

啟動

條件

當年年底安全準備餘額

不足

1.5

個月保險給付

支出

當年保險成本超出保險收入之

5%

或當年年底安全準備餘額不足

2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

調整

方式

其調升以當年起(含)

第

2

年年底可維持

2

個

月保險給付支出之金額

計算為原則

其調升以當年收支平衡費率及當

年年底安全準備餘額維持至少

2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之金額計算為

原則

心費率相關議題,當日共有

23

位委員列席,全程

參與討論。專家學者就健保署擬具費率方案(草

案)及其「所採假設與推估方式之合理性」提供

意見,作為健保署修正方案(草案)之參考,並

中華民國

106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64

106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