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健保會於
106
年
10
月
20
日召開「
107
年度全
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率審議前意見諮詢會議」,諮
詢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及社會公正
人士,計
8
位提供意見。由於健保會委員十分關
3.
「業務費用」:較
1 0 5
年度成長
297.54%
,主要係辦理
105
年度提升保險
服務成效項目,部分購建固定資產及電
腦軟體陸續於
105
年底完成驗收後,於
106
年度開始提列折舊、攤銷,致業務
費用較去年同期增加。
執行成果
一、
107
年度保險費率審議前意見諮詢會議
結論
健保署在健保會完成
107
年度總額協商後,
依法於
106
年
10
月向健保會提報「
107
年度全民
健康保險保險費率審議方案(草案)」,內容包
括「平衡費率計算公式」、「推估方法」、「平
衡費率試算假設、方式及結果」、「政策因素及
試算」等,並將基本工資調升趨勢、軍公教調薪
趨勢、醫師納入勞基法成本上升等政策因素納入
保險財務之高、低推估,與現行「全民健保財務
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下稱現行機制)及
2
案
建議方案 (健保署方案、配合委員任期每
2
年固
定,如表
3-10
)排列組合後,分別搭配
107
年度
總額協商之付費者、醫界版本,研提
24
個試算
方案。
表
3-10
現行「全民健保財務平衡及收支連動機制」及建議方案
費率調整方案
現行機制
建議方案
1
(健保署方案)
建議方案
2
(配合委員任期每
2
年固定)
調降
啟動
條件
當年起(含)第
3
年年
底安全準備餘額超出
3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
當年保險收入超出當年保險成本
之
5%
且當年起(含)第
3
年年
底安全準備餘額超出
3
個月保險
給付支出
每
2
年依當年起
2
年收支平
衡費率調整,適用
2
年
當年起(含)第
2
年年底可
維持
2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之
金額計算為原則
調整
方式
其調降以超出之金額計
算為原則
其調降以超出之金額計算為原則
調升
啟動
條件
當年年底安全準備餘額
不足
1.5
個月保險給付
支出
當年保險成本超出保險收入之
5%
或當年年底安全準備餘額不足
2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
調整
方式
其調升以當年起(含)
第
2
年年底可維持
2
個
月保險給付支出之金額
計算為原則
其調升以當年收支平衡費率及當
年年底安全準備餘額維持至少
2
個月保險給付支出之金額計算為
原則
心費率相關議題,當日共有
23
位委員列席,全程
參與討論。專家學者就健保署擬具費率方案(草
案)及其「所採假設與推估方式之合理性」提供
意見,作為健保署修正方案(草案)之參考,並
中華民國
106
年
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
64
106年度重點業務及執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