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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附錄

三、舉行記者會或說明會。

四、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依本辦法公開之醫療品質資訊,應使民眾易於瞭解及避免爭議,並得請相關團

體或人員對有關資訊之資料來源、定義、意義及使用限制作說明。

依本辦法公開之醫療品質資訊,得依公開項目之性質及資訊彙整所需之時程,

採日、月、季、半年或年公開及更新。

保險人為辦理本辦法醫療品質資訊公開作業,得向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各醫療

給付費用總額部門之代表團體或相關醫學會,要求提供資料。

依本辦法公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

令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