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附錄
三、舉行記者會或說明會。
四、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第
六
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醫療品質資訊,應使民眾易於瞭解及避免爭議,並得請相關團
體或人員對有關資訊之資料來源、定義、意義及使用限制作說明。
第
七
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醫療品質資訊,得依公開項目之性質及資訊彙整所需之時程,
採日、月、季、半年或年公開及更新。
第
八
條
保險人為辦理本辦法醫療品質資訊公開作業,得向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各醫療
給付費用總額部門之代表團體或相關醫學會,要求提供資料。
第
九
條
依本辦法公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
令之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