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2014
Annual Report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mmitte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二、委員之組成及遴聘
依組成及議事辦法,健保會置委員
35
人,任期
2
年,名額分配如下:
(一)保險付費者代表
18
人,包括:
1.
被保險人代表
12
人。
2.
雇主代表
5
人。
3.
行政院主計總處
1
人。
(二)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
10
人。
(三)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
5
人。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衛福部代表各
1
人。
上述
12
名被保險人代表之委員中,
9
人由
衛福部就被保險人類別,洽請有關團體推薦後
遴聘;
3
人透過公開徵求方式,遴選依法設立
或立案之團體,再洽請該團體推薦後遴聘之,
以擴大社會參與的多元性。至雇主代表、保險
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國
發會、衛福部代表,係洽請有關團體、機關推
薦後遴聘(派)之;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之委
員,則由衛福部就國內公共衛生、公共行政、
社會福利、社會保險、醫務管理、財務金融、
經濟或法律等健康保險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社
會公正人士遴聘之;主任委員並由衛福部部長
就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之委員中,指定
1
人
兼任。
為使各類委員能確實代表所屬類別,組成
及議事辦法並規定,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員,
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身分;被保險人
代表之委員,不得兼具雇主身分;專家學者及
公正人士之委員,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
者或雇主身分。
有關委員之連任,為符各界於立法時,對
擴大社會參與、容納更廣泛多元意見的期待,
特別規定,保險付費者代表及醫事服務提供者
代表之委員,以連任一次為原則,每一屆並應
至少更替五分之一;以五分之一為更替比率,
是為避免更替人數過多影響業務傳承,減損健
保會功能發揮。
第一屆(
103
年)委員名錄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