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112中文衛福年報
P. 67
長期照顧服務 05
臺灣在107 年3 月底65 歲以上老年人口 條例 》,共1 部法律、8 個子法,主要內
數占總人口數達14%,正式進入高齡社會,推 容說明如下:
估至115年將達21%,成為超高齡社會。據此,
(一 )長照機構之法人管理:制定《 長期
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發展服務人力與機構
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以規範長
資源及確保服務品質越顯其重要性,故於106
照機構法人之設立、組織、管理及
年1 月起實施長照十年計畫2.0( 以下稱長照
其他應遵行事項。
2.0),推動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回應高齡
(二 )長照機構之設立及管理:訂定《 長
社會衍生之長照需求。
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規範
長照2.0 延續長照十年計畫之內涵,擴大
長照機構之設立標準、人員配置及
服務對象,將長照服務向前延伸布建各類據點
業務負責人之資格;制定《 長期照
提供服務,達到預防及減緩失能的目標,向後
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整合出院準備服務及居家醫療服務等,以實現
規範長照機構之申請設立、擴充、
在地老化,並陸續規劃提供可及近便的居家、
遷移之流程,並訂定長照機構之
社區到住宿式連續性服務,以建立優質、平
主管機關為各縣市政府;後續為評
價、普及的長期照顧服務體系。
量長照機構效能、提升服務品質
等,制定《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
第一章 長照服務法規與制度
辦法 》;另為配合各級政府推動特定
長照政策時,得以相當優惠之租金
第一節 長期照顧服務法
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辦理長照機
一、為健全長期照顧( 以下稱長照 )服務體 構,制定《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
系,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發展普 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
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 法 》。
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 長期照顧 (三 )長照人員之管理:為提供完善且具
服務法 》( 以下稱長服法 )自 106 年 6 月 品質之長照服務,制定《 長期照顧
3 日施行,最近一次修正為 110 年 6 月 9 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
日,修正重點包括為明確法規授權及明 辦法 》,規範長照人員應有之訓練、
定各類違法樣態及罰則,使法制符合實
認證等課程內容及其程序等有關事
務需求,並將特約及給支付制度相關規
項;另為訂定初次入國外國人從事
定授權法制化。
家庭看護工補充訓練事項,制定《外
二、為落實及明確長服法有關定義及執行方式 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
業依長服法授權,制定長服法施行細則及 法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等7 個子法, (四 )長照服務資源發展:訂定《 長期照
並依長服法制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 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提供各
65